网络法概论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律。

作者:董主题类别编号:C1/社会科学综合EssayNo。1-970

原始来源江海日报

原地名南京

原发行号200004

原页码72 ~ 93

分类号C1

按类别名称分类的社会科学概论

复制发行号200004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法律。

作者董·

作者简介董,出生于1960,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导轨轴承

《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用“垂死的鱼”来形容我们现行法律在“数字化世界”面前的困境。他说,“这些垂死的鱼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地方。.....网络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位置。”(内格罗蓬特:《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第278页。尼尔斯的这段话虽然有些夸张,但确实反映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互联网时代需要新的法律规则。

首先,网络时代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融合产生了计算机网络,并使人类在不久的将来进入网络时代。作为新技术的产物,计算机网络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人类历史上任何技术进步都无法比拟的。计算机网络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信息传播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媒体,更重要的是,它创造了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空间。在网络时代,传统法律面临着两种不同的挑战:来自网络传播技术的挑战和来自网络空间本身的挑战。

网络传播技术提高了人类处理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从而改变了传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网络出现之前的信息传播技术相比,网络传播有四大优势:一是速度快,以光速传播;二是质量高,复印件和原件在质量上没有区别;第三,成本低,大多数情况下只需要时间,不需要任何资金投入;第四,范围广,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这些优势使任何进入网络的个体都能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使网络成为真正的“大众媒体”:既面向大众,又来自大众。传统媒体垄断信息传播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传统法律中信息传播规范的主要功能是控制信息传播行为。无论是大众传播法还是著作权法,核心都是对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控制,而这种控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具有商业性质的传播上,而具有个人性质的传播由于其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相对轻微,通常会被容忍或忽视。在网络时代,虽然商业传播的影响力不会降低,但个人性质的传播可以产生与商业传播相同的后果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性质的传播进行控制。然而,这种控制不仅会影响信息社会对信息传播的强烈需求,还会涉及更复杂的宪法权利问题。美国几个网络通讯管制法案迟迟不能通过,以及通过的法案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都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网络空间是在新技术条件下形成的与我们现实生活空间完全不同的“空间”,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网络空间不是真实的物理空间,而是虚拟空间。网络空间只存在于人的思维和想象中,只存在于逻辑中。换句话说,客观世界并不存在所谓的“网络空间”,但一旦进入计算机网络,我们就能感受到网络空间的存在,我们可以在其中获取或发布各种信息,就像它真的存在一样。在网络空间,没有物理形态,没有地理坐标,也没有时间坐标,任何用来描述和决定物理空间的因素在网络空间都将失去意义。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的所有定律都是为了解决物理空间中的问题,都指向特定时空中的人、行为或事物。网络空间既没有空间也没有时间,所以适用于物理空间的规律在虚拟空间根本站不住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开头引用的话是有道理的。

传统法律在网络时代面临的这两种挑战性质不同。网络传播技术对传统法律的挑战基本上是技术性的,因此通过修改或补充现有法律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各国和国际社会都在为此努力,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然而,网络空间本身对传统法律的挑战是根本性的。它不仅涉及许多技术问题,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概念问题,甚至完全改变了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法学基本概念。仅仅把物理空间适用的法律照搬到网络空间,或者修补后再应用到网络空间,都不会有太大的作用。西山丽坦言,“网络空间在哪里?如果你不喜欢美国的银行法,那就把机器设在美国以外的岛上。你不喜欢美国版权法?把机器设在中国就行了。”(前引自尼尔斯著,第278页。这是为网络空间制定规则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二,网络时代引发的法律变革

面对计算机网络的这些挑战,法律作为一种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社会机制,必然会有所回应。

著作权法是与网络传播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也是受网络传播冲击最大的法律部门。因此,改革从版权法开始。

1995年9月,美国克林顿政府发表了一份题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即著名的《NII白皮书》)的报告,建议修改美国现行版权法,以适应计算机网络的要求。总的来说,白皮书所附的建议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将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过程在著作权法中定性为复制,使网络传播的行为完全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二是将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管理信息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从而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传统作品扩大到与作品无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管理信息。白皮书及其相关法案在美国遭到强烈批评。最突出的一点是,白皮书对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重视不够,从而破坏了传统著作权法已经实现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衡。因此,相关法案未能获得国会通过。

继美国之后,欧盟等工业化国家也对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各种建议。与此同时,有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讨论版权制度的改革。版权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然而,最早制定网络规则的既不是美国,也不是欧盟,而是负责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 16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了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缔结这两个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使伯尔尼版权保护公约和罗马邻接权保护公约适应数字和网络环境的要求。两个条约除了对两个公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澄清和补充,还正式将网络传播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享有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权。同时,两个条约还将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因此,这两个条约通常被称为“网络条约”或“数字条约”。虽然这两个条约因为没有达到规定的批准数量而没有生效,但其影响将是深远的,许多国家正在采取立法行动,以使这两个条约早日生效。

1998年2月,巴西修改著作权法,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上述两个条约的最低要求纳入其国内法。同年5438年6月+10月,基于《NII白皮书》提案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终于在美国国会获得通过,成为立法。许多国家也在采取立法措施,批准这两项条约或将它们纳入国内法。

除了将网络传播纳入传统著作权法体系之外,一些国家还将网络传播纳入电信法或通信法的范畴,如美国、德国等。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措施引发了巨大争议。将网络空间纳入管理范围,除了可能与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权发生冲突之外,还有很多技术问题。

此外,新的法律规则在许多方面不断出现,如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在线商务的法律控制等等。

总之,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人类社会已经开始做好迎接网络时代挑战的法律准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范日益增多,并将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网络法,涉及宪法与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部门。

第三,网络时代需要网络法。

随着网络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出现,作为网络时代法律发展的成果之一,网络法应运而生。

在英语国家,“网络法”已经成为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和法律研究的常用术语,有关网络法的书籍、论文和网页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我国,虽然“网络法”这一名称尚未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但对网络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广泛开展,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法学”的任务和目标不是证明它有资格、有能力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存在,而是解决网络时代的一些现实问题。虽然我国的网络建设和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对网络的法律反应也稍晚,但已经出现了一些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著作权法延伸到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例。因此,无论《网络法》是否得到认可,对网络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都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上,“网络法”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存在并不重要,也不是本文要讨论和论证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法学界的基本认识,网络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信和信息自由的维护与限制;(2)知识产权;(3)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4)网络空间的犯罪与惩罚;(5)网络商务的法律规则;(6)信息的法律保护;(7)程序与法律的冲突,等等。其中,通信自由和信息自由的维护和限制是一个分歧严重的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差异很大;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问题,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在大多数问题上基本形成了* * *知识;其他问题的研究大多才刚刚起步。

从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网络法都还处于起步阶段,选题也集中在与网络应用相关的具体问题上。然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网络时代,网络法律将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