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2020年2月26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起施行。此次修正案还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进行了较大调整。进行了8次修改,适当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6个罪名的刑罚,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商业间谍”罪。

1,侵犯商业秘密罪,执行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协议

中美达成的经贸协议第一章是知识产权。该协议规定,中国应列出其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别是“电子侵入、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刑法修正案(XI)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219条,实施了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约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

2、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力度,将原来的最高量刑限额七年,改为十年。

此次修正案中,除假冒专利罪外的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罪,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都以有期徒刑为起点判处。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犯罪中,原刑期可能为3年以下或者同罪3年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5年以下或者3年至10年,加大了适用刑的力度。

3.增设商业间谍罪。

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分则。这一条款的依据是,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道路是密切相关的。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中美磋商签署的协议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相关内容。在此背景下,规范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国内外交易环境的规范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商业间谍”罪名的增设,将极大地遏制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提醒部分企业避免沾染和卷入这一罪名;还通过本罪的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防止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能力,有效保护其商业秘密。

4、修改侵权行为,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种类。

明确将“电子入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纳入认定刑事犯罪的手段;鉴于侵权技术手段的不断变化,对黑客非法入侵、计算机病毒植入等计算机领域的窃密方式要有所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这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具有开放性,能够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商业秘密犯罪的泛化,“类推解释”的客观风险加大。

5.第213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新增的“服务商标”,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地位提升到与商品商标同等的高度。

修改后的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来区分自己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服务的符号。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一样,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声音和颜色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比如微软和谷歌都是服务品牌)。

1988年,我国开始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进行商标注册。后来为了履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在1993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服务商标的内容。然而,在刑法中,服务商标从未被纳入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保护范围。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定罪处罚。此次修订增加了无形服务,更加注重服务品牌的法律保护。

6.修改后的侵犯版权罪将包括Tik Tok、阿Aauto Quicker和斗鱼等短视频、网络直播和网络游戏动画。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Tik Tok、斗鱼为代表的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娱乐产业蓬勃发展。

此前,新《著作权法》于2020年6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将一般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

因此,刑法修正案(XI)将第217条和新著作权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涉及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增加了“艺术作品”,增加了著作权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保护,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侵权行为,也与新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