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主观性: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出资入股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可以作为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中合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最大数量是多少?

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的最高合伙人人数,只规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最多50人,合伙人人数在20至50人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3.合伙关系退出的规则是什么?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合伙人资格。加入和退出都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的规则。

1,自愿退出

这意味着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伙。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即退伙原因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下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辞职。

这种退伙也叫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自愿退伙的四种情形,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退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撤换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的不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股权形式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法律客观性:

一、股权出资的条件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依法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向其他公司投资的行为。股权出资行为具体包括与他人新设被投资公司或者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一次性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二、需要分两年缴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分五年缴纳出资。该条规定了股东出资行为,即股东出资行为包括认缴制和实缴制。认缴是指股东发起设立或认缴公司增资时,可以先书面认缴注册资本,然后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谓实缴制,是指股东发起设立或者认购公司增资时,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所认购的注册资本。二。股权出资方式1。投资者以股权出资与他人设立被投资公司的,只能采取认缴方式。被投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由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不能通过股东变更登记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的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的出资额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在公司成立后一次性缴足。同时,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股东出资期限作出了一般规定,与《公司法》有所不同。强制某些行业的股东一次性全额缴纳,而不是分期缴纳。对于某些行业的股东,不允许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而只是实缴出资的模式。所以对于这些行业的公司,在成立新公司时,不允许以股权出资。2.投资者以股权认购公司增资的,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虽然《公司法》允许股东认缴增资,但鉴于股权价值变动的不稳定性,如果允许股东认缴增资且出资在两年内到位,则股东出资的股权价值对被投资公司的风险更大。因此,出于审慎考虑,股东以股权认购增资的,只允许实缴出资。顾名思义,股权出资是股东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权,以固定的价格设立新公司的行为。那么股东出资的条件是什么,股东出资如何验证?本文为您介绍。三。股权出资基本规则1。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本文界定了股权本身的范围,股权是出资的对象。原则上,由于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其出资的特点,债权人可以用其出资。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依法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但作为出资财产本身的称谓含义,应该是一种物权,不包括对等义务。也就是说,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履行完全部出资义务后持有的股权,受让后公司不再有出资义务的负担。据此,如果某人只履行了向公司出资的部分义务,则已履行部分对应的股权可以出资,但未履行部分不可以。至于限制性股权的转让,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只要在认缴时间之前相关限制会自动解除,自然是出资,股权出资规则或登记方式明确与否都不会受到影响。2.可以股权出资的人应当是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这篇文章定义了可以通过股权出资的人的范围。被排除的人包括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原因有三:第一,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全部出资。第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交付(实收)本身的特点要求受让方应当是现有的法律主体。而拟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拟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前不具备主体资格,难以缴纳股权,其股东或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出资。第三,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179条的规定来看,《公司法》中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而且从国外来看,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才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3.可接受股权投资的公司限于已设立的公司、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条款界定了可以接受股权投资的公司范围。被排除的公司包括拟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同第(2)条。4.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条体现了逐步开放股权出资的思路,原因与《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相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性和流动性,维护公司的稳定性。5.股权的估值应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股份总数、确定股东表决权的原则、确定股东分配权的原则、经营状况为基础。价值评估是财产转让的核心,也是股权能否作为出资方式的争议焦点。自然是出资规则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条是关于股权价值评估应考虑的因素的规定。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因公司而异。一般来说,公司的净资产应该是第一位的,因为净资产是股权价值的现实体现。其次,股份总数、确定股东投票权的原则和确定股东分配权的原则决定了一个股东股权利益的大小。尤其是在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表决原则和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独立于出资额和股份数而确定之后,理解股东表决权和股东分配权的确定原则就显得更加重要。再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示着股权价值的发展方向。此外,当事人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出资地位和能力、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对而言,股东为获得股权所缴纳的出资额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6.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条规定了股权投资的特殊程序。股权投资与其他非货币财产投资一样,要经过评估、支付、验证、登记等程序。此外,股权作为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也应当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是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原因是股权出资的本质是股权转让。与通常的股权转让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股权出资的受让方是公司,尤其是拟设立的公司,转让的对价是取得受让公司相应的股权而不是价款。7.办理股权出资认缴登记时,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股权的公司和份额,缴纳时差价的处理方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形式出资的,应当提交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文件或者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方式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之一。那么,如何以股权的形式登记认缴的出资呢?除了遵循一般规定外,还要研究申请注册的内容和申请文件的种类。该条是这一点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指导思想。如果严格,还可以要求股东在股权价值不足时提交补充担保;如果比较宽松,可以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证明文件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说明。要求在登记申请书中明确实缴登记时股权差价的处理方式,因为认缴登记和实缴登记往往不同时进行,有的间隔时间较长,实缴登记时股权价值可能与认缴登记时差异较大,有涨有跌。减少时,应在申请认缴登记时明确股东是否以其他股权或其他财产补足或减少出资。当然,如果认缴登记和实缴登记同时办理,这个问题自然不存在。8.办理实缴股权出资登记时,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出资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名册。9.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披露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接受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