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1]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个: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和实用新型。指产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组合,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只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无论是复杂的产品结构设计,还是简单的材料配方。设计也是如此。这些信息可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捧多年,也可能被认为理论上不可行但实际可行,也就是所谓的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公众可以在这些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实施这些专利,而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象征。商标在商品和服务及其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系,并直接向公众传递了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谁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等等。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的类型很多,但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作品,作者主要是给读者创造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刺激的,颓废的,发人深省的等等。一部作品必须能够传播文学或科学思想。它是信息的载体,而不是实用的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得想要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本质仍然是信息。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很多,但最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和误导。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以任何手段混淆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活动的一切行为;诽谤是在商业经营中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的名誉的虚假陈述;误导行为,是指在业务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者数量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陈述。
这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外界散布不利于自己、不利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利于竞争对手或者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不适当、不恰当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
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之一,其客体是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什么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应信息、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和招标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确立的概念。本文所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是根据数据库保护特别法而赋予的特殊权利,如《欧洲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章赋予数据库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或再利用的权利。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为特定目的收集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中是“Database”,其中“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数据”和“信息”。因此,数据库更准确的名称应该是“数据库”或“信息库”。从数据库这个词的词源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然是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以任何方式固定或编码的一系列相关图像。这些图像:
(1)反映了用于形成集成电路产品的那些材料层之间的三维配置模式;
(2)每幅图像都反映了集成电路产品制造过程中各阶段的全部或部分表面图案,因此可以看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际上是一种集成电路元件的图形化配置方式。这些组件的配置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关于组件配置的信息。基于这些信息,人们可以复制或实现这些布局设计。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这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上看出来。以美国知识产权为例,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的是吸引私人投资于各类信息的生产。法律采取的措施是赋予信息生产者占有其生产的信息价值的产权。具体来说,版权法通过给予作者、艺术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来吸引人们投资于原创性和表达性信息;专利法通过产权刺激私人投资生产新的、有用的和不明显的技术信息;商标法通过禁止企业在与竞争对手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志,鼓励企业投资于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象征性信息。
由于缔结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信息投资。可以说,中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目的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