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公民的智力成果权的?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知识产权做出了具体规定。儿童虽是未成年人,但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应当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成长潜力极好,要特别保护和培养。只有这样,他们的才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那些通过努力取得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应该得到特别的关心和珍惜,以便他们能够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请求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当王梓霏8岁时,他经常自言自语。他从事文学创作的父亲仔细记录了女儿的话,原来是小诗。后来,王梓霏多次在校刊上发表自己的诗歌,有几首儿童诗歌获奖了!很快,爸爸在书店找到了一本儿童获奖诗集,里面收录了女儿的四篇获奖作品,于是去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回答:“我们根本不赚钱,只是为了鼓励孩子写诗。另外,你女儿才8岁。报酬如何?!"王梓霏的父亲坚持争取女儿的理解,并将其告上法庭。中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作者。版权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为诗歌的作者,王梓霏享有著作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受性别、国籍或年龄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经作者王梓霏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可,选用作者王梓霏的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作者王梓霏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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