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兴隆湖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兴隆湖地区的生态保护,促进兴隆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兴隆湖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兴隆湖地区,是指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泸溪河及其周边生态用地和发展用地构成的控制区。第四条兴隆湖地区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导向、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兴隆湖地区的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地区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项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解决兴隆湖地区生态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兴隆湖地区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第七条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编制,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和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兴隆湖地区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兴隆湖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兴隆湖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兴隆湖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兴隆湖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向社会公布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除外。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在规划区内设立标明生态用地边界的标志。第十条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兴隆湖地区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拟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半数以上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规划修改终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修改的兴隆湖地区专项规划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兴隆湖地区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兴隆湖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符合国家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

兴隆湖地区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红线进行保护。第十二条兴隆湖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其中生态用地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3平方公里、芦溪河2.02平方公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地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