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知识产权特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形象、设计等,均可视为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马克·莱姆利教授介绍,被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通用。目录概述知识产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财产权,更像是一种垄断特权——在一段时间内对智力活动成果的垄断。实证经验表明,保护知识产权可以确保智力活动创造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并鼓励更多智力活动的出现,从而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其他公众也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可以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复制和竞争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通过授予这种垄断权,智力活动的创造者可以获得对其劳动成果的补偿。例如,一个制造商可能已经投资了65,438+00年来开发一种新产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来保护它的新产品,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其他厂商可以立即复制它的成果,而不需要任何成本,这样他们就可以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这将损害原作者的利益。这个例子现在在制药业很常见:许多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抱怨说,他们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和大量资金投入开发的药物最终可能被第三世界国家的制药公司仿制,这将损害这些原始制药公司的利益。然而,第三世界的人民将受益。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创作者将获得相对的垄断权(反专利判例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有制约作用),除权利人授权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同一产品的制造。创建者可以向用户收费。从长期来看,公众也将受益:虽然短期内无法享受到更便宜的产品,但可以刺激更多的原始创新投资,并导致未来更多、更好、更便宜的产品诞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对垄断也被认为是良性的:如果智力活动的创造者将产品价格定得太高,只会刺激其他制造商开发类似但更便宜的产品,最终的受害者是创造者本人,而消费者永远是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