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和律师:是敲诈勒索还是反腐侠女?
——重庆美女赵红霞的双重面孔再过几天,引起全国关注的重庆美女赵红霞,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出庭受审。据说此案是保密的,因为涉及11名官员的性场景,包括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和。我觉得法律有这个隐私条款是应该的,不然美女主导的贪腐案会成为一本引人入胜的书。本来,“温柔陷阱”的细节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要探讨的问题与美女和官员的床上隐私无关,而是透过美女的表象,从异化的法律棱镜中折射出腐朽的官场和病态的社会乱象。有意思的是,民众义愤填膺,认为夏虹的女儿有反腐的权力却被起诉;政府担心的是,如果我们效仿赵红霞,美国人只需要一个小型摄像机,官员们能逃脱石榴裙的诱惑吗?于是,柿子被挑了出来,惩罚赵红霞,这就提上了日程。就法律而言,中国刑法的罪名那么多,真的是任重道远,能让赵红霞漏网?从刑法的狭义角度来看,也许赵红霞确实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通过起诉书中对犯罪经过的简要描述,赵受其上司、同案被告人肖烨指使,对雷等11名官员进行色诱,并私自录制视频资料给上司,然后进行利益分成。以上所谓简单的罪名陈述,如果将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机械地引向正途,赵受肖指使,依其意思拍摄凤凰像,具有故意,构成刑法犯罪的主观要件;而赵某与官员发生性关系,并将私自拍摄的录像交给肖,使其借机敲诈官员,进而分享利益的行为,构成刑法犯罪的客观要件。虽然检方似乎也公正地主张赵红霞不是这起敲诈勒索案的主犯,但检方对斯科特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的认定似乎存疑,不免让人觉得斯科特的罪行是确定的。但是,核实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在于细节。如果主犯肖某只是要求可怜的夏虹陪他睡觉,偷拍视频,甚至分享,那么夏虹怎么会知道肖某要视频做什么呢?从逻辑上讲,萧录像有几种可能:满足他病态畸形的滥交心理需求;(2)将视频转发给有性滥交心理需求的朋友;(三)向黄色制作者、销售者倒卖视频;(4)可以作为继续胁迫等女性,胁迫赵继续为其性服务的材料;(5)作为要挟《赵之床》剧官员的材料。既然有这么多的可能性,而且前四个“可能性”足以说明赵被害人的性质,那么在开庭查明是否知道自己的视频是必须用来要挟官员的材料之前,就断定与肖某之间存在主观上的联系,即* *有意图,还为时过早。如果赵红霞在主观头脑中还认为存在上述可能性,那就是刑法所构成的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必然原因和主观必然* *。其实,只要没有和肖某一起到现场敲诈雷等睡官,或者不知道敲诈的具体情况,就是被害人,她分的钱是努力做出笑脸的苦钱,而不是关于敲诈成功的事。从社会习俗和江湖道义来看,肖某是否直接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否成功,与夏虹无关。只要夏虹和她睡觉,只要她给肖某视频资料,肖某就必须交钱,即使肖某不敲诈或者敲诈不成功,她也必须交钱(当然这一段不符合工商税务的法律另当别论)。因此,不应将夏虹的苦钱理解为狭义的敲诈勒索。所以,把弱小的夏虹绑架到敲诈勒索的战车上,固然有助于缓解重庆官员的仇恨,但却反映了社会的悲哀和下层民众的艰难与不幸。想象一下,一个年轻女子,因为家境贫寒,社会地位低下,找工作做生意都没有门路,无法通过正当手段谋生。她只能靠睡她来维持生计。更悲剧的是,偷偷出卖自己的美貌来谋生,是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的。被一个没有人性的老板胁迫录制一段出卖自己身体的视频,把自己赤裸的身体和强颜欢笑的镜头信息毫无保留的给了老板,这是一种怎样的因果和悲哀!这种违背自己意志的强制,是否也是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这是多么畸形和病态,赵灿·夏虹的这种违背自己意志的无奈怎么会被视为* * *与老板的意志意图一致呢?夏虹被胁迫、被欺骗的无奈,主观上反映了法律的变态。把一个弱女子无助的谋生想法变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观故意,本质上是对一个处于社会下层的基层女性最大的不公。即使允许夏虹被认定为共犯,也可能铸成冤案,让夏虹在狱中与她同眠,成为“公务”的牺牲品!诚然,对夏虹女儿的同情不能逆转为赞扬她反腐工作的理由。一个风尘女子,没有这么高的觉悟,当不了“反腐女英雄”。包括雷在内的11名官员被植入不雅照,这些不雅照是在老板肖贪得无厌或有心得罪人被曝光后“落网”的。雷和十一名官员落马的教训只能归咎于行业运气不好,而引起人们极大反感的关键在于动态摄像头。但是,如果人们继续把怨恨的焦点放在雷身上,那就可能偏离制度思维和法治常态。巧合的是,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雷等11名官员的床腐,还在于、雷的事,而这只是冰山一角。说白了,这不是雷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与有暧昧关系的11个官员的事。这是权力的错。如果官员的权力受到约束、制约和监督,权力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运行,为什么肖烨等人这样的民营企业家要设置这一套邪恶的情报来抓捕官员?但是,很难!要把藏在雷口袋里的大大小小的公章拿出来,在阳光下使用。没有扫帚,灰尘怎么跑掉?或许,吃喝已经成为过去,反“吃喝”反腐也可以解读为一部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