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股权变动的个税

法律主观性: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一种非劳动收入,近年来成为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和稽查的重点。那么股权转让应该如何计税呢?下面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2009〕285号),2010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2010),明确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定核定计税依据的两种情况: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仅规定“公平价格和低价转让等。”属于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但没有具体列出。2010第27号公告详细列举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种情形,明确了无正当理由只要满足其中一种,就可以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体如下:(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以现金出资200万元创业。2011年2月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80%的股权转让给刘。转让前,转让企业净资产2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0万元。假设转让为“无正当理由”,由于李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1.5万元(200万元×80%),可以认为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实。(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转让价格,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行业企业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只说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实的情况,但文件没有明确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对此,2010第27号公告明确了“正当理由”的几种情形: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低价转让股份;将股权转让给转让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换句话说,除了上述情况,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认为不合理。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鉴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010号公告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四种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份额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查看股权转让收入。对于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的企业,其中占总资产50%以上的,净资产额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验证。(2)参照股权转让价格,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实方式。此外,2010第2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的费用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张夫妇名下有一家公司。公司上市前,他们把股权无偿给了两个女儿。有些人怀疑这对夫妇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核定。但2010第27号公告将“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列为正当理由。因此,张夫妇无偿捐赠亲属股份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虽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可以认定为以公平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而且夫妻俩没有股权转让所得,也没有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当然,如果受赠人不是夫妻双方的亲属,即不属于2010第27号公告所列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征收税款。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网站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时,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三)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申报收入;(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够出示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的;(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个人以公允价格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