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法律主观性:
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仅在作者创作作品后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得转让或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下列人身权: (一)发表作品的权利。作者创作了作品,作品是否发表由作者——著作权人决定。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著作权人实现版权的产权基础。同时,作品的发表往往是出版、复制、拍摄等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的结果。(二)作者的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人在发表其创作或者参与创作的作品时表明身份的权利。在作品上签名,不仅表明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也表明签名者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或者委托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对作者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在保护期内专属于作者。(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著作权人的作品一旦发表,著作权人有权创作不被歪曲、篡改的作品。著作权法禁止对作品进行任何破坏作品完整性的添加、删除、改动或歪曲。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