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文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促进成都天府文化园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天府文化园(以下简称天府文化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开发和管理。天府文化园的具体范围由天府文化园规划确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天府文化园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的理念,坚持文物保护、传承与活化相结合,严格节约资源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管理制度)

成都天府文化园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天府文化园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和综合协调。发展服务局由青羊区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天府文化园的生态环境、生产安全、市场监管、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天府文化园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给予支持。第五条(法定组织的责任)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天府文化园区产业规划、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天府文化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定产业发展相关规则和指南,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天府文化园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天府文化园的开发建设;

(四)负责天府文化园的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企业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宣传推介、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建设运营单位参与天府文化园建设;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和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天府文化公园履行各自职责;

(七)承办青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青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本条前款规定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规划管理)

天府文化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青羊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发展服务局办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天府文化园其他类型规划由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发展服务局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规划和管理职能。第七条(土地使用)

天府文化园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天府文化园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天府文化园内的投资项目由开发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第九条(招标和采购管理)

天府文化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在天府文化园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政府采购应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第十条(政府服务)

发展服务局要创新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青羊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天府文化园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支持发展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天府文化公园的运营)

开发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天府文化园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为天府文化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筹集资金。第十二条(产业优惠政策)

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根据天府文化园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集聚、支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创新发展政策)

天府文化园要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促进创新集群和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国内外500强企业、龙头企业、组织或行业协会在天府文化园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鼓励在天府文化园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商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