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的版税应该交多少税?
也称“版税”,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为取得版税(写作报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仅包括依据图书出版合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包括因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被他人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缴纳公式为:税额=特许权使用费×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率、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在不同国家是不同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可以与作品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由作品使用者承担版税纳税义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获得“净版税”。我国不仅在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中外合作图书出版合同中以版税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国内图书出版合同、戏剧演出等合同中也以“稿酬”形式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额×书的千字+印刷稿酬。“每千字固定金额×书中千字”也叫“基本稿酬”。以稿酬形式支付报酬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式为:每次稿酬不足4000元的,税额=(稿酬-税基)×税率;每次稿酬在4000元以上的,税额=稿酬× (1-20% )×税率。税基为800元,税率为20%。有时国家会做出某些优惠规定。稿酬所得的纳税,通常由出版社或者其他使用他人作品的单位从稿酬中扣除,代其向税务管理部门缴纳。因为一部作品的完成往往需要很长的创作时间,甚至几十年,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一次性支付稿酬,所以稿酬收入也算一个月的收入,这是不合理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在本国以外出版使用,需要汇往国外时取得的版税(或稿酬),通常在汇往国征税(如日本的税率为20%,美国的税率为30%,印度的税率为50%)。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在国通常会规定,在缴纳这部分税款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仍需向所在国(汇款国)纳税,这也称为“双重征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国家注意到对版税(或稿酬)的“双重征税”有损作者利益,从而严重阻碍版权作品的传播,于是《避免版税收入双重征税多边公约》于6月5438+097965438+2月31日在马德里缔结。该公约由三部分组成:文本、双边示范协定和附加议定书。它要求所有成员国尽一切可能通过国内立法和与其他成员国签署双边协定来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公约》附件还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组织的邻接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应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