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种子协会,英文翻译为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简称C Seed NSA)。
第二条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组织。协会是独立的全国性法人团体,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种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促进种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规章制度,协调和规范种子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和国内外贸易的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种子及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和展览。
(四)组织种子育种、生产、加工、贮藏、检验和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的先进经验。
(五)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实施。
(七)宣传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信用监管体系;开展检查评估,引导和推动行业发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提升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声誉。
(九)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进行资格审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参与与产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建立出版物、互联网等媒体,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办会员、其他组织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成员:各级种子管理站(局)、种子协会(学会)、与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学术群众团体。
(2)个人会员:在农业系统从事种业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公司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对种子及种子相关产业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须由秘书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协会要求的相关活动。
(四)向本局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董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须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单位代表当选理事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担任理事单位代表的,理事单位可以推荐替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替换。
董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其董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准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决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的更换。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中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款。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变更会员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42条本会之终止,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可以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6年10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