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协调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字[2014]99号)精神,省局决定于2014年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八福建红盾出击”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65438年6月4日
“福建红盾八击”――2065 438+04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开展2014年度“八个福建红盾出击”——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一、总体目标
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用三年时间继续开展不同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整治。今年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全省工商系统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集中整治,将进一步落实省党组的部署,进一步树立“八个福建红盾卫士”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营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整改要点
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饰装修、公共企业等四个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高度关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整改重点和内容,突出重点,兼顾其他。
(1)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和相关服务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3.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的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
4.交易达成后,通过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商业诋毁行为。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和收受商业贿赂。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附有奖品的网络交易中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最高奖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包括网络市场中超过法律法规允许限额的以虚拟商品为奖品的抽奖式销售和欺骗性有奖销售)。
7.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在发票开具、用户账号、密码和资金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保护、退换货规则、消费纠纷处理、合同条款解释权等方面,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自己的责任,扩大自己的权利,增加合同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合同对方的权利。
8.利用互联网搞“傍名牌”侵权。
9.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的违法活动。
10.互联网领域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和维修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汽车集中交易市场(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S店)、汽车维修、装饰等服务经营者、汽车市场各类中介机构:
1.销售侵权假冒产品或者使用侵权假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
2.夸大汽车配置和功能、夸大产品价值、虚假承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虚假宣传行为。
3.汽车4S经销商贿赂汽车厂相关人员获得畅销车名额;个人或公司在采购汽车配件、维修产品或配件过程中,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业务回扣、回扣除外);以商业贿赂手段获取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定点维修资格或者在政府采购团采购过程中获取交易机会。
4.有奖不正当销售和商业诋毁。
5.汽车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等无证超范围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经营地址。
6.违法强制加价销售或者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者对新上市车型或者紧俏车型附加不合理条件;隐瞒车辆缺陷;经销走私和非法拼装(改装)车辆。
7 .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中,使用无标志产地、产品名称、产品合格证等标志,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在维修服务和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报工时和故障;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8.汽车市场的广告违规行为。
9.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故意混淆“定金”与“押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权利的违法行为。
10.汽车市场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家具、建材、装饰装修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重点整治家具、建材和装修经营者的下列违法行为:
1.在没有科学检测、鉴定结论和统计数据的情况下,以真实、科学为依据宣传“评、荐、奖”成果。
2.销售假冒家具、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装修工程承包中使用假冒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4装修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获取装修工程;家具建材经营者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产品。
5.有奖销售不当。
6.家具、建材、装饰行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依法限制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用户购买由其提供的水电家用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行或者变相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等服务;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滥用垄断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产品并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险等。
2.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者进行虚假宣传,向消费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上网费和流量费;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强迫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产品;在住宅小区铺设电信管道或者在家安装电信管道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3.电视信号传输企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体和传输的独占地位,限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在用户使用有线电视之前强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4.教育行业使用教材采购、学校传播、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来规范管理和多收费。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电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或者借机滥收费用。
6.公用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指定经营者过程中向指定经营者收取商业贿赂。
7.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单位和个人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阻止或者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时间步骤
集中整治从即日起至165438+10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6月14、2015前)。制定细化集中整治方案,动员部署各级执法力量迅速投入集中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65438年6月+05日-6月165 438+10月15日)。围绕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一突破,以案件查处为重点,重拳出击,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集中整治。
(3)总结提升阶段(2014 115-110.30)。总结2014集中整治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评出集中整治“优秀办案单位”、“专家办案”、“优秀案例”,为2015、2016继续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第四,组织领导
省工商局成立了“福建红盾八攻”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065 438+2004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叶局长任组长,黄培辉、王英涛、徐瑞查副局长任副组长,竞争执法处、市场处、办公室、法规处、广告处、企监处、消保处、商标分局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主任徐瑞茶任主任,何、王力同志任副主任。竞争法执行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集中整治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场部牵头整治汽车市场违法行为;消保部门、商检部门加大了对汽车配件、家具、建材、装饰行业的抽检力度;稽查总队直接调查或与竞争执法司联合调查跨行政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并在《福建工商快讯》开设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专刊;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反对地方保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既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转移的新形势下,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重点,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集中整治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的重要抓手,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集中整治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精心组织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结果有评估。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把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零部件销售、维修行业、家具、建材、装饰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等一些行业性或普遍性问题的源头治理。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 *发挥监管作用;积极帮助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机制,采取行政指导、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倡导企业制定行业自律标准等有效措施,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汽车及零部件销售维修等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公示制度、专项抽查制度等各项长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长效监管水平。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要紧紧围绕整治重点,同时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各有侧重,不断拓展工商行政管理集中整治的新领域。目前容易出现问题频发的互联网领域,不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盲点”。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帮助企业打击假货,从“线下”到“线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在泉州的国家工商总局福建竞争执法证据中心(待建)等已成立的网监中心要充分发挥网上交易监测分析和电子证据收集作用,为全省开展集中整治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整治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认真挖掘线索,做好案源线索排查准备工作。未建立网监中心的区、市局也要立足现有条件,借助其他资源,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狠抓大案要案,加强执法合作。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受理投诉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扩大案件来源。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场流通运行监管工作例会提出的“调查先行、追溯治理、结果公开”的监管要求,把查办案件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抓手,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集中执法力量依法查办案件。各级检查组要充分发挥专业队、机动队和突击队的作用,以坚定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案件上,着力查办大案要案,力争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比上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执法办案效能明显提高。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及时通报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和跨区域案件线索。省局将加强对大案要案的统一指挥协调、督办督办,必要时由省局统一安排侦查或挂牌督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在典型案件查处中,要注意保留图片、视频资料,并及时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查处假冒伪劣、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办案单位要加强案件管理系统的规范应用,确保统计汇总及时准确。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总结和分析。7月起,请各设区市局通过OA在线将上月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含附件2)、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局于11前汇总上报省局竞争执法处,汽车市场集中整治情况(含附件3)也一并上报省局市场处。省局将按月通报各地集中整改情况,集中整改后进行总结表彰。
竞争执法司:
联系人:杨俊辉电话:0591-87715940
传真:0591-87735651电子邮件:fjgsgpc@sina.com。
市场部:
联系人:余华电话:0591-878026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
工商竞赛字[2014]第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场竞争秩序实际情况,总局决定用3年时间分行业、分领域,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继续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整治的总体要求和重点
在全面加强竞争执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易发高发、影响广、危害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了相关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态势,明显改善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2014是集中整治的第一年,重点是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饰、公用企业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整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限制竞争、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社会高度关注(详见附件1)。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总局确定的整改重点基础上,可以增加地方执法重点。集中整治行动时间为2065438+2004年5月-165438+10月65438+2004年5月。
第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新形势下,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集中时间和力量,重拳出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推进相关行业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各地工商机关要把集中整治作为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宽进严管”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这次专项执法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领导小组,5月底前制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精心组织部署,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结果有评估。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把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地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于一些行业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要加强源头管理,积极引导和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市场经营者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责任感。
四、狠抓大案要案,加强执法合作
各地工商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受理投诉窗口,同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扩大案件来源。要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案要案,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迎难而上,依法查处案件。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执法合作。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和跨区域案件线索,要及时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重大、复杂案件的进展、处理结果等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案件查办中,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督办和督办,必要时由总局统一安排查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加强两法衔接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典型案例要曝光,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假冒伪劣、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总结和分析。请各省级工商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存在问题上报税务总局竞争执法局,并于2014 11.30前提交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总局每月对各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通报。
总局竞争执法局联系人:杜长虹
电话:010-88650527
传真:010-68050304
邮箱:zfj@saic.gov.cn
附件:1.205438+2004年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2.集中整治工作统计
附件1
2014集中整治工作重点
第一,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1.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
2.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的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在网页宣传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网络商品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
4.商业诋毁:网络商品经营者在交易达成后,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互联网企业间的商业诋毁。
5.网络商品经营者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之间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回扣。
6.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金、红利等方式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彩票销售,最高奖金额5000元以上;以虚拟物品作为抽奖销售的奖品,网络市场虚拟物品约定数量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或者使用侵权假冒产品进行汽车维修的。
2.夸大汽车的配置和功能,夸大产品价值,虚假承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并进行虚假宣传。
3.汽车4S经销商贿赂汽车厂相关人员获得畅销车名额;个人或公司在采购汽车配件、维修产品或配件过程中,暗中收取相关供应商好处费(正常业务回扣、回扣除外)。
注:4S某店自愿为消费者选择车贷、车险,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并向消费者明示,不属于商业贿赂,但超出一般行业管理或违背消费者意愿的除外。
三。家具、建材、装饰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1.没有科学检测,没有鉴定结论,没有统计数据等真实、
在科学的基础上公布“评、荐、奖”的结果。
2.销售假冒家具、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3.在“包工包料”等工程承包中,使用假冒商品、虚假报价进行商业贿赂。
第四,关于限制竞争行为
1.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电、家用设备等“最后两公里现象”;强行向用户收取预付款或押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行或者变相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等服务;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滥用垄断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其指定产品并滥收费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险等。
2.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在销售过程中隐瞒或者作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上网费和流量费;实行资费差别待遇,滥收费用,强迫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产品;在住宅小区铺设电信管道或者在家安装电信管道时,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3.有线电视台:强迫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体和传输的独占地位,限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在用户使用有线电视之前强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4.教育行业:利用教材采购、学校沟通、校服定制、学生餐定制等工作,指定经营、滥收费用、商业贿赂等。
5.气象管理部门:利用雷电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或者借机滥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