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罗某、黄某甲、黄某乙* * *销售假烟,非法获利,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依法提交的证据包括物证(包括银行卡、账本、香烟、运输工具、提单等。)、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目录、银行交易明细、专家意见、鉴定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清单、文件检验鉴定、技术侦查证据和侦查实验笔录、证人。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形成证据之间的链条,具有证明作用。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半,并处罚金。同时,决定销毁假冒伪劣卷烟,没收涉案真烟,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罗、黄提起上诉,黄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罗的上诉,认可黄的部分上诉意见,但不认可其从犯的理由。行为人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认定,原审上诉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可选罪,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此外,虽然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不准确,但量刑没有问题,罚金在法定幅度内。故本院维持对被告人的量刑及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