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行办理离婚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对方要求请律师,可能会吃亏。一定要自己打这场官司。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般离婚案件中有三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一,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第二: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第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能就以上三个关键问题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既省钱又省时。不过,李律师建议,去之前最好写好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把双方的意思固定下来,避免去民政局办手续的时候因为一些小问题发生争执,从而避免多次去民政局办完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纠纷,男女差异很大。他们无法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调解,直到上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略了聘请律师的步骤,直接去法院诉讼。

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审核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避免被告有两处住所的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一方当事人立案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起诉书;

(2)结婚证;

(3)身份证;

(四)财产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前,应核对双方现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现居住地的证明,一般是现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这个很麻烦。如果当天不能立案,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费事。所以立案前要注意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有两个以上地址的情况。

2.规范投诉的写作。

起诉状最好用固定格式书写,注意原、被告地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和手机,方便法院联系当事人。

有的原告一肚子委屈,所以写起诉状的时候,比如写小说,讲几千字,或者罗里啰嗦,就没必要把家里发生的事情都写出来。在正文中,简单陈述情感不和谐的原因和表现就够了,不要有太多事实性和记忆性的解释,否则层次性不强,轻重缓急不清,判断混乱,适得其反。

(2)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和财产纠纷是一起处理的,法院是按照争议财产的多少来收费的,所以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预交诉讼费。这并不是为了避免恶意支付诉讼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即仍有协商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达成共识就撤诉,那么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只能退一半。所以,付出的越多,“损失”也就越大。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公开审理可以责令原告按照财产数额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可以通过这个救济渠道收取本应收取的费用。

(三)关于案发前后的时间。

有的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的法院在特定时间段(如周五上午或下午)不立案。所以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4点前立案,否则下午4点后法院可能不受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询问立案人员案件什么时候可以移送民事法院或者哪个法院,然后及时联系法院法官了解案件进展。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就可以移送民事法院或者法院。所以立案三天后打电话给案件承办人就能查到。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一些具体的证据,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账号等,在诉讼前是无法调查的,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但如果对方知道向法院报案的原件,很可能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的婚姻律师建议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附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后送达的理由,以免“打草惊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清楚账户里还有不少资金,还是考虑采取财产文书保全来主动。

二、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补充应当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限届满。

根据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在立案时会同时给原告出具证明函。离婚案件中法院举证的时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立案后七日内,一种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次举证时限,问题不大。开庭前付清就行了。如果是第一次时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陷入被动。

(二)注意与主审法官联系,及时了解开庭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由于开庭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和成功率,因此提前了解法庭安排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付出了防御,也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并阅读,让你了解对方的心理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当事人调解协商的。

虽然官司打到法院,但不代表双方一定要“法庭上见”。一定程度上,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让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慎重审视自己的离婚诉求,但会增加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所以期间也需要联系对方进行调解。

三、开庭时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材料,如身份证,诉状和原始证据,必须带在一起。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陈述,最好写在前提上,边看边说。由于原、被告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陈述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和事实,并附相关事例。作为被告,我们应该尽量把重点放在夫妻关系还没有恶劣到要分手的程度,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在某一点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大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的被动。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离婚诉讼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以下条件必须适合起诉离婚:(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3)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理由。

起诉状包括以下内容:(1)原被告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住址。(二)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或者理由。(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机关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启动诉讼程序,称为受理。

2.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所进行的一切询问和访问的总和。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审前准备、调解和审判三个阶段。

(1)离婚审判前的准备。包括以下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离婚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官审查诉讼材料,停止询问、参观学习,收集证据;诉讼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当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停止诉讼保全或者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订立后,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司法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3)离婚诉讼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就开庭。开庭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庭审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开始询问、走访法庭;法庭询问和访问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问鉴定人,看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阅读审讯记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可以根据审判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立即宣判。人民法院的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下达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1)双方是依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完全自愿;

(三)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置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账户为各自辖区内的常住账户;

(五)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同时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不能就以上任何一项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第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出具离婚证。

双方同意离婚后,应先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本;

3.身份证;

4.离婚协议;

5、两寸两张照片。

与婚姻有关的问题

1.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

答:根据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况,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在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未形成合法婚姻;(2)离婚过程中,存在婚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即“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3)离婚过程中,一方提出自己很难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情况。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类似的请求一般不予返还,因为彩礼是基于习俗,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对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法院在2004年4月1日以后一审受理,且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诉离婚前的准备

1.法院收费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不足一万元的,法院收取50元诉讼费。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收取1%的诉讼费。

2.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1)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指双方有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或符合民政部1994年2月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事实。

(2)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所谓“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是指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已经发生的,应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3)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是指受理申诉的法院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

4.起诉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以下两点:

(1)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很难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围绕自己的主张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保护家庭财产。起诉前要悄悄收集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如存折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股票的股东账号、房产证复印件、夫妻财产的发票或视频等,防止对方转移家庭财产。

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法院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词;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意调查收集财产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确定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确实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看婚姻的基础。就是看男女之间的婚姻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缔结婚姻的前提。

其次,看婚后的感情。婚后感情是夫妻在婚后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婚后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因此,婚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

第三,看离婚原因。离婚是双方感情原因造成的还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在离婚和损害赔偿上是不同的。

最后,看婚姻现状,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以上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考察,综合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法院一般认为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解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孩子和赡养费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更有可能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

一是一方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是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三,没有其他孩子,而对方有其他孩子;

四、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五是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对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六是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品质问题,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

第七,在双方赡养条件差别不大的前提下,比如工作稳定、收入等,如果一方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孩子判另一方的可能性更大;

第八,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一方共同生活。

第九,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其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第二,关于赡养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问题

1,赡养费支付标准

抚养费负担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托儿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保育费数额。

2.赡养费支付方式

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按月或双方约定的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是按月发放。如果双方都想省去以后按次付费的麻烦或者见面时的尴尬,一方有能力也愿意一次付清,可以选择一次付清。可以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存入儿童抚养费专用账户。

3、维修范围。

赡养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4、支付抚养费的期限。

抚养费支付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一),父母只对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或者因丧失或者不完全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所以原则上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一般到孩子18岁结束。如果子女年满18岁仍在上学,父母没有支付赡养费的法律义务,除非父母同意的支付期超过18岁。

5.一方请求法院追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1)育儿费原有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孩子生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母有支付能力。

6.一方请求法院改变抚养关系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 *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 * *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 * *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的变更理由。

第三,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一、夫妻基本条件的比较。

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程度、住房条件、身体健康、生活状况、一方的思想素质、行为上是否有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良习惯等,都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第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比较。

现在的孩子往往从小就和父母一方生活。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抚养孩子的爷爷奶奶的意见和身体条件也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第三,争取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10岁以上,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所以在离婚前或离婚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争夺抚养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离婚财产分割

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双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和奖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包括:

1,时薪;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费;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解释(2)明确了“应当归* * *”所有的其他财产的范围:

(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离婚时夫妻在公司的贡献如何分割?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可以由双方约定的股东权益金额或者委托评估后,由法院直接判决;

二是配偶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4.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合伙关系中的贡献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5.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双方都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6.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所有的房子?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相应的房款;

(3)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法院根据双方拍卖房屋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对拍卖价格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争议方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夫妻债权债务相同。

7.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三)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按具体年份支付给军人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年限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离婚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2.申请损害赔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适用这一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为被告时,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主张损害赔偿,二审仅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起诉讼。

关于经济援助问题

1,经济援助的适用条件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的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进行判决。帮助的内容可以是实物的形式,如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金钱。

2、生活困难的标准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共有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很难住。

3.经济援助的形式

帮助的内容可以是房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是钱。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