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和19条规定了保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致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类似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还规定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致的发行权、租赁权以及限制和例外。录音制品的租赁权可以要求表演者和制作者进行非自愿许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利。录音制品用于向公众播放或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但缔约双方可以保留该权利(即该权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