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是注册商标数量多,主观恶意明显。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注册商标与著名人物姓名、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记(包括权利人和关联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
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抄袭、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其他关系人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存在的情形。
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在商标集合中抓取特定字段和特定类型。结合笔者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部分注册商标具有* * * *特征。
第二,抢注方所在地、行业、经营状况是否对抢注商标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向。
目前很多抢注者都是“自然人”,他们注册了大量的当地驰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的驰名商标,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过,也没有合理的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
由此可见,大量被抢注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的驰名商标,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
第三,注册多个商标,一旦成功,就会被转让,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由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一些注册方注册了大量商标。一旦注册商标在初步审查中被公告或者被核准注册,就会低价转让注册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注册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第四,多次、反复实施抢注行为,已经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事实上,抢注者的恶意抢注行为并非偶然,而是多次重复。如果抢注方已经被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方面,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
由于市场上抢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作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除上述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其他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和实施遏制恶意抢注的措施。对于合法的商标权人来说,发现这种抢注行为后,你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思路,从而积极采取措施确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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