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的核心技术,以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方式,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推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自主创新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计划,并根据自主创新计划制定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自主创新资金持续稳定增长,以适应自主创新活动。第二章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和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为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技型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始成果提供资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现有的各种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关键产业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提高,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制定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指导方针,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限制引进国内具有研发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和设备。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和设备的,应当按照前款编制的计划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独特核心技术,并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应作为进口重大技术和装备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同级自主创新相关财政资金,坚持统筹规划、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财政资金自主创新项目立项时,应当坚持宏观指导、平等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自主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 * *享受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 * *享受服务。

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利用社会资金购建,向社会提供* * *服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第十三条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 * * *服务承诺,并明确* * * *的时间、范围和方式。

本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能够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