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措施有哪些?(越详细越好)

一、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情况

(一)注重国家战略利益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已经从维护国内公平竞争转变为在国际竞争中关注国家战略利益。这是实际经济活动变化的政策反映。经济全球化使企业之间的竞争从国内市场扩大到国际市场,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也从国内同行变成了威胁更大的国外企业。企业间的并购活动已经从国内企业扩展到不同国家的企业。这种实际经济活动的变化也迫使政府改变其经济干预的概念。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从过去弥补国内市场缺陷、维护公平竞争,转变为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调控政策干预经济,突出国家战略利益的重要性。反映在反垄断方面,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不仅是处理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寻求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国际竞争中显示优势。政策目标的重点是谋求国家战略利益,使国内企业在世界市场上获得更大的份额,而不是着眼于保护国内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同时,政府运用反垄断政策的措施更加灵活。虽然反垄断政策的具体措施并没有超越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但重要的变化是政府遵循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先的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灵活运用这些政策措施。许多国家不仅放松了对垄断的管制,甚至由政府直接干预,促进企业的扩张和整合,从而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例如,在美国,90年代以后,政府放松了对企业合并的管制。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推动企业规模的扩大,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

(二)强调保持经济效益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已经从以前强调维护正义和公平转向维护经济利益。过去人们认为反垄断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监督企业的行为,禁止企业滥用垄断权,以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有序发展。既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竞争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效率等重要社会价值的肯定。因此,反垄断法的重点是抑制经济权力的出现和对超级经济的掠夺,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即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简单地保护竞争者和维持竞争者的数量。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低效企业被淘汰是正常的。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不公平市场行为,不是以是否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或排斥竞争对手为标准,而是以是否损害经济效率为标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竞争中,总会有一些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一定程度的垄断,这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政府拆分一家公司,将会产生负面的经济后果。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会懈怠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这些观点得到了美国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并改变了政府的反垄断取向。比如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对企业合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反垄断主要针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垄断行为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垄断利润,利用各种手段构筑市场壁垒,排除、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垄断状态也叫垄断结构。这种市场状态或结构可以呈现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等多种不同的结构类型。一般来说,具有垄断地位、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更有资格实施垄断行为,但在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如反垄断法)下并不一定要实施垄断行为。近年来,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都倾向于反垄断行为,而不是关注企业规模和市场集中度水平。

(3)在反垄断战略中兼顾市场、技术和法律。

在工业经济时代,企业主要依靠庞大的企业规模、雄厚的资本或较高的市场份额构筑市场壁垒,形成垄断优势。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垄断地位的建立和维持更加依赖于技术。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要素是知识、技术、信息等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已经退居二线。但是,人力资本可以随着人员的流动而流动。不像物质资本,它不能随着人流流动。因此,人力资本的进入壁垒远低于物质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增加了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的难度,政府不得不在战略上兼顾市场、法律和技术。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达国家由于拥有和垄断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保持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一地位,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将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体系挂钩,并将其纳入世界贸易体系,迫使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所有发展中国家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全球范围内被发达跨国公司垄断的技术,以谋求对发展中国家进口市场的垄断,主导其经济,掠夺其自然资源和财富。事实上,技术垄断是发达国家放弃强权殖民主义政策后,维持其在世界经济中主导地位的主要手段。传统经济学认为,垄断者通过制定垄断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不利于技术创新,这也是政府反垄断的动机之一。然而,新创新理论认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最有利于技术创新。因为企业在技术创新后可以长期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所以企业要想长期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就应该继续进行技术创新,最终推动技术进步。这些都使得发达国家的政府不仅要考虑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要考虑促进技术进步,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的垄断地位。

不断加强努力限制国际垄断。

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组织也逐渐减少或瓦解了关税、配额、市场准入等影响国际公平贸易的传统障碍和壁垒。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突出。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跨国企业进行反竞争行为,出口卡特尔、跨国企业兼并、滥用国际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越来越普遍。这些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有关国家的经济利益。如何有效规制国际垄断,维护世界公平竞争秩序,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国际贸易组织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地协调国际竞争关系,近年来,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反垄断双边和多边合作。美国分别与德国1976、澳大利亚1982、加拿大1984签订了反垄断法适用国际合作双边条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1983年签署的《紧密经济关系协定》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规定了在反垄断法适用方面的合作。1991欧盟与美国缔结的《反垄断法执法合作协议》详细规定了反垄断程序中的通知、信息交换、合作与磋商、积极礼让、避免反垄断程序中的冲突等事项。这样,一国就可以根据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赋予本国反垄断法在其他国家的效力,通过国内反垄断法来规制国际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