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规定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其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的租赁财产,由于过失和疏忽,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经本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和必要的诉讼、辩护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二种除外。2.免责对下列保险人不承担责任:(1)因故意、欺诈、酗酒、斗殴及精神障碍或病理性痴呆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三)使用或者驾驶各种动力和非动力交通工具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费用;(四)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因污物、水、气、噪声、电磁波、电波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费用;(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职工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六)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费用;(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民事损害的责任和费用;(8)惩罚性赔偿和罚款;(九)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私下承诺的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三。赔偿的处理(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经法律确认的文件复印件、申请赔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的,应当立即中止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恢复原赔偿限额的,应当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出具签注;责任事故未达到最高赔偿限额的,其有效赔偿限额为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3)因民事责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属在赔偿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前,必须取得本公司书面许可。未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订立的所有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概不负责。(4)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如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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