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文,作者应该是什么级别的权限?

联合行文是需要看具体行文内容的,并没有规定或者要求在什么级别的权限。大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小到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妇联、团委(都是团组织)联合开展活动,或者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都有可能。联合发文只要会签,所有机关都是发文主体,所有联合发文单位及其下属系统具有同等的公文效力。但一般认为第一个是主办单位,文件大小也是根据主办单位的文件大小编制的。

至于你问题中提到的“作者”,不知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公文签发机构,那么如前段所述,其所有的签发机构都是“作者”。如果是指有意写这个公文的具体起草人,那么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公文不是文学作品。一旦文件被会签,它的文件就具有正式的效力。不是某个人的工作,而是某个政府机关或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意图。从它的法律效力来说,谁写的不重要。关键是哪个机构或者部门做的。所以,任何公文都有正式的文件头,签名要盖章,但没有任何公文标注作者,也没有任何版权或知识产权,即使有几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