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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自书遗嘱只要是当事人自己写的,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就是有效的。这种形式的遗嘱不需要见证或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立遗嘱:

(一)遗嘱公证。公证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够真正保证遗嘱人表达意愿的真实性,公证也是为了处理遗嘱的继承和更正。

最可靠的证据。

(2)写遗嘱。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赠。

告诉我。自拟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意思。

(3)遗嘱代书。代笔遗嘱是由别人写的遗嘱。代理书写的遗嘱通常是在立遗嘱人不能书写或因病不能书写的情况下完成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所写的遗嘱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笔,注明年、月、日,代笔人、在场的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代签遗嘱。

(4)记录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下的遗嘱。录音制作的遗嘱容易被伪造和编辑。因此,法律规定,录音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意愿。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口头表达的遗嘱,不以任何方式记录。口头遗嘱完全由证人证明,极易产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