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2017 12 31之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按需退还的增值税,由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扩展数据:
《通知》在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重点扶持自主创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支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相对于以往按特殊群体享受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新的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是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为准。
即从下岗职工和少数城市贫困群体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所有人员。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均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
三是维持原有优惠政策。继续用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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