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应该如何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2007-9-14 16:47来源:法制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关键词:专利法/垄断/利益平衡/平衡机制
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的衡量标准,选择和整合,实现专利法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这是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种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公众利益。为了实现这种平衡机制,我们需要对专利技术进行适当的封闭,并充分保护公众的意见。为此,在专利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需要确定适当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这是建立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础。同时,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在垄断企业之间有一个良好的平衡和协调,以促进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法通过独特的鼓励发明创造机制和权利限制机制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专利法中,法律调整可以分为两类: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和专利权人的利益。后者就是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权益的核心,也就是“本发明所采用的法律制度,通过平衡和协调指定发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调动人们对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并促进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1]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是在专利权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是衡量利益、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对这些利益进行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专利法等法律制度应与“尽可能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并维护这些利益,保护与所有利益的某种平衡或协调”相一致[2]( P141)。一个准确而成功的专利制度,关键是要平衡专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平衡专利制度的发明人和公开竞争市场中的普通公众之间的利益[3]。这种平衡的关键是专利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公众需求之间的平衡,包括竞争对手的专利权人、基于专利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利益。我国专利判例指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明确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但也明确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发明专利保护的合理技术领域并且公众可以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4]。
着眼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整个专利法之间的平衡,是不是专利权人垄断利益的所有限制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然而,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专利法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垄断与反垄断的限制、限制与反限制措施,总体上维持了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运行的动态平衡来看,其构建是专利法在社会中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保护公众获取的关键是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从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从专利发明技术的垄断这个角度出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也确立了开放的专利技术需要封闭的权利安排。从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的平衡可以看出,专利法的“开放”机制换取垄断的专利法中的利益管理经验体现了这种平衡。这样的垄断,换来的是“机制设计制度”的公开,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专利法保护公众对专利技术的获取。接近公共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专利法包括专利技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专利是垄断,但根据专利法的目的,授予的垄断地位不能构成技术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该有利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专利权人不可分割的专利技术,可以完全开放。“发明公开的目的是专利制度”[5](P209)专利,只有专利发明、专利信息和公众享有的利益才能充分公开。所有的社会福利——后续发明者的专利技术——主要来源于专利技术、专利发明的发明和普通大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以及加强技术学习——都可以在延续的基础上实现。因此,公开的充分性是国家专利法总则中的重要条件,专利已经通过专利申请人的强制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法的发明、发明要点、充分公开的细节,为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包括公众在改进发明的基础上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信息提供了完全开放的条件。
专利法,在充分披露机制平衡知识产权法利益的一般机制中,鼓励知识产品的创造,同时也体现了对公共知识和信息的平衡和公开,使公民可以对专利发明的专利技术进行封闭。而封闭应该算是这个开放的发明专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发明了大众的知识和信息,因为这两个竞争对手被不断地创造出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活动,让他们能做出更好的原创发明,也让普通大众,尤其是技术人员,通过专利信息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学习。完全开放专利,作为允许其他研究人员获得技术的条件。即使这些人不能使用专利持有人的许可,他们仍然可以实现所包含的信息,并继续集中和扩大研究领域的独家代理,以授予专利,通过新的研究产生新的发明,这显然对社会有益。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社会福利。
此外,从专利法的目的来分析,专利法是为了避免重复研究和投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浪费社会的资源基础。在实现这一目标的潜在发明人的专利公开的基础上,通过了解内置专利投资正在被反复研究,但其智力资源和财力已进入新的领域,努力成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事实上,公开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向公众推广有效专利发明的机制。潜在用户可以通过了解专利技术来决定是否使用相关专利,进而决定与专利持有人达成许可或转让合同。开放的机制导致了这种情况。专利、用户和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用户也可以获得专利的经济利益来造福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技术和信息。这是由于专利公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专利法和专利法不仅提供了应当公布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提供的专利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技术专利,因为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并不完全公开,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宣告专利无效,并且由于社会利益的影响,充分公开了真正实施的要求,没有足够的公开来阻止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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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专利法中保护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正当获取,并不局限于广泛的思想原则的全面开放。专利法的重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是不受保护的重要体现。著作权法[6],这个原则在专利法中是不存在的,专利法不适用于创意,只适用于那些有创造性,有思想,有实用性的。在广泛的原则、理论和发现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一方面,专利法不包括抽象原则,意识形态是专利保护的标的物。另一方面,它显然需要一个精确定义的范围。本发明的发明者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持续的发现与创新留下了空间。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致力于保护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想法。
此外,持续创新确保公众适当地接近“专利技术、专利法平衡”的创新,对今天和明天的创新很重要。专利法的性质是否是垄断专利权人提供的法律机制;相反,专利法需要足够的流量?充满活力,促进创新。专利法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其目标是降低租金,寻求实现专利法的过程创新——专利法必须平衡今天的创新和未来的创新与时间的推移,以达到最佳程度。不应该是唯一浪费竞争力的研发,也不应该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占用未来的研发。专利法包含许多规则,以平衡今天的发明和明天的创新,并限制未来研究和开发的侵蚀。[8]如上所述,这是专利制度促进未来创新的重要方式。此外,在一些专利法律制度中,如条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有限的。真正的发明是避免专利保护范围太广的发明,禁止未来风险。
第二,适当合理的专利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基本的专利法
专利法的利益是平衡的,利益平衡主要是保证公众的公平。申请专利的必要技术接近专利权,确定适当保护和合理范围,实施专利法,适当合理解释专利保护范围,适用专利法制度设计。因此,平衡专利法利益与合理适度的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在专利制度的不同阶段,由于技术差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专利保护的力度和范围都存在差异,甚至是巨大的差异。总的来说,由低到高的趋势是专利保护水平。但是,无论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专利法总是需要在垄断的基础上遵循,以刺激发明,保证必要的保护,同时保证必要的技术和信息对公众开放。案例指出:在国外激励理论的专利法中,专利的适当范围是“平衡利益和更广泛地保护事物”——授予发明人有限垄断权的定义涉及方面...发明者的利益,他们的控制和使用...另一方面,这项发明是社会思想、信息和商业自由流动之间的一种困难的平衡[9]。这种避免过度保护和保护专利的要求平衡不到两个极端。对新技术专利的过度保护会导致激励机制的创新与最初发明和后续发明者之间的潜力不均衡。
从制度设计的专利法来看,这是一个恰当合理的保护范围,它至少涉及以下问题:
(一)专利合理性异议的定义
在一定社会中,应当纳入专利保护对象的,不应当纳入专利保护的发明对象。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纳入的对象不纳入专利保护和专利保护的优势,特别是考虑发明人与专利保护和专利保护中未赋予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哪一个更适合确定。原则上,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与经济和技术发展相适应。"
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专利保护的对象趋于扩大。随着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专利需要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在扩大专利保护对象和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方面还存在问题。比如,当基因领域是专利保护的对象时,就不能理解为基因技术应该被纳入保护对象的专利。该基因的专利保护伴随着相关问题的严格限制。克隆人等方法改变了人类生殖系统的基因鉴定方法,以改变动物的基因身份,这不能不成为基因专利的主题。
(二)专利权的内容和行使的合理保障
《专利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专利权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利,包括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授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这些专有权和专利权的行使不应构成对通常被公众所封闭的专利技术、知识和信息的限制,不应阻止装载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的市场流动性。这样就有了专利侵权法不作为“侵权例外”的制度安排,比如“专利穷竭”、“科学实验中使用的专利”。特别是“侵权例外”对第一发明人利益的保护,要求妥善安排专利法中“先用”专利的利益,以维护专利法的公平正义,考察法律价值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从国家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在先权利,即专利权与在先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典型地体现了专利法的平衡精神。
进一步专利内容和合理保障,以体现专利的有限垄断原则。在有限垄断的原则下,方便发明人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发明人会投入研发成本,但在有限垄断下,你需要。这确实节约了社会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3)恰当合理地界定专利保护期
专利保护期,专利相关政策,这足以激励专利权人收回投资,保护知识信息并免费向公众开放。专利垄断的期限不是永久的。有形财产是一个非常不同的地方。专利期限受到严格限制,结果是发明本身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适当合理的专利保护期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保证发明专利权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得回报。一个适当合理的专利保护期无论如何都会使专利垄断者有充分的机会利用他的企业的优势,收回他的成本,从而使他的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受让人发明的或获得许可的形式。如果专利保护期太短,专利权人将无法收回投资,那么他的发明将提供经济基础,并通过发明实现商业化。后续的发明和竞争者,以及公共空间的其他手段,获取知识和信息,创造出《专利法》所确定的有限保护期的“公共领域”。就专利而言,公共领域是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设立给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在公共领域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发明最终会回归社会,最终成为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宝贵财富。专利期满后,该发明将成为公有领域的一部分。从经济角度来看,而不是从道德合法性来看,专利保护是有限的。激励功能专利似乎表明保护期应该永久授予。但是没有时间限制,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技术信息都会无限期的获得专利,这就形成了无限的技术垄断和专利制度对技术发展的束缚。
确定相应的专利保护期是有限制的,这也是反垄断限制的一种形式。当然,从讨论的角度来看,威廉。诺德豪斯对经济有充分的论述,比如专利法的激励理论[10](P267)。在这些讨论中,他特别关注的仍然是独占时期。他指出,专利期效率的每一次提高都会刺激发明活动的增长,从而带来社会福利,包括更聪明的产品分配和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现值的降低。理想情况下,专利期或效率改善的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11](p 14-15),但信息整理的时间越长,相关垄断的效率越低[10](P267)。这里寻求低效率、垄断专利和刺激资本投入之间的平衡,以实现更大的社会产出[12]。分析的理想涉及专利保护期的专利期限的增加,发明专利保护与更大的专利保护和社会成本增加的关系。换句话说,从经济学的角度,从促进社会效率的角度,从公平的角度,延长专利保护期是一个理想的“点”。在这一点上,给定一个较长的保护期,通过加强约定以奖励总量提升发明专利是一种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增加了专利保护期的社会成本,因为它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极限,持续的时间更长。在专利授予垄断、知识和信息自由的实施以及公民上述社会福利垄断所造成的损害的长期垄断中,这种保护的期限将不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目的,促进社会进步。期限过短意味着专利权人难以达到理想的经济效果。理想的专利期限是确定一个点,即社会收益与成本的边际平衡。“如何确定理想的平衡点是专利在经济分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这不是本文的重点。只有在这里改进,一个理想的平衡点就是现有的专利期限。考察专利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延长专利保护期的趋势。本文认为,从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在延长专利及一定期限内延长的程度时,应重点评估专利保护期的延长,以实现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超过标准的,保护期延长,超过标准的,不予延长。
即使是专利期限的理想经济确认也变得相当困难,因为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如处于执行状态的专利、专利本身的成本、具有社会效益的专利等因素。为了操作方便,原则上创造性专利也给予不同的保护期。然而,为了实现专利法之间发明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实质公平,发明人尝试了一些其他辅助机制来调整不同于公众的规定。比如,发明规模小,只有相对较短时期的垄断保护。专利发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相对较长时期的保护,其价值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经济意义。此外,专利年费制度,虽然没有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为专利设定期限,但本质上,它在专利垄断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一种平衡和协调,因为随着专利保护时间的延长,每年增加的费用将是那些没有经济价值的发明提前进入公共领域的作用。如果专利的社会价值不大,或者实施专利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利益,专利权人就会以缴纳年费的形式放弃专利。专利垄断时间调整终止前的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效益,社会成本可以降低到平衡和社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权人和公众都意识到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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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垄断与普及的平衡
经济学家认为是专利法赋予发明的创新和损失的代价,以及限制技术使用的社会成本。专利法的经济分析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否鼓励生产,以成本鼓励垄断,促进发明专利技术比现有技术中有成本限制的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创造之间的平衡。
发明是一项技术成果,但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从经济学角度看,以发明专利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机制,着眼于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殊问题,搞发明奖励。在公共物品理论中,如果现有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收益时,它才会作为现有公共物品的理想选择出现。然而,这将是一个“零价格”。因此创造了一种理想的资源,这种资源的产品价值补偿了效率所需要的机会成本,即一定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制度的经济性取决于技术知识的极限发生的理论,以保证使用技术知识的前提。换句话说,技术知识的生产和使用之间有一个交易(价格)。当然,这不是真实的市场价格,而是专利法,这样的“交易”模式。根据这个模型,为了解决专利法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明确地鼓励新技术产生比现有的有限社会成本更好的技术。社会利益的发明,通常是远远超过实施成本的发明人。社会偿还的发明人和发展的发明人的区别——租金——以垄断形式奖励的发明的实际成本,否则模仿者对发明的积极性不会受到利润的影响。这种情况就是发明者从投资中获得的发明应该有投资回报。这反映了进口商的权益平衡。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人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感兴趣:购买他人的创新成果,利用收益的比较优势,开发自己的创新成果并获得收益,购买和使用他人的创新成果已进入公众比较收益的现有技术优势,创新市场收益的比较优势和成本创新和维权成本[13]。这些优势获得了专利制度所体现的公平性。
刺激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和新方法的专利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利益,这是人们期望得到的。社会的好处是有代价的:临时垄断授予的专利。专利权人限制使用的专利发明和限制公开获取的专利技术,适用于竞争对手使用其专利技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被公开技术垄断的专利技术,这显然会产生静电市场失灵和社会成本。例如,发明的潜在使用者和竞争者试图控制专利发明,这可能是额外的成本;被专利垄断的产品,如果不能充分利用成本给消费者。就专利法而言,这种限制不应妨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专利法需要解决垄断问题,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平衡。这就需要借助于限制权利的垄断制度来建立专利法,但又需要借助于外部竞争法、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来解决。不仅是专利和专利法在该领域的竞争,反垄断法也限制了专利垄断利润的可能性。专利侵权例外、专利强制许可、专利许可和转让制度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体现。以专利法和专利垄断保护为基础,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是我国重要的立法目的。从广义上讲,它提出了在专利保护期的限制之外,能够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制度,因为有限保护期是指专利技术保护期届满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