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直辖市,北京的法院系统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本市重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部分涉外案件。
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北京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这些中级法院负责审理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某些级别的上诉和其他具体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西城区的重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这些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迅速,因此存在大量涉及知识产权和合同纠纷的案件。一中院在这方面有丰富的审判经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东城、朝阳、丰台、房山、大兴、通州等区的相关案件。由于这些区域覆盖了北京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二中院审理商事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优势明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的案件。这些地区以农业、生态为主,三中院审理涉及农村、生态、环保的案件独具特色。
三。涉外案件和特殊案件的管辖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按照地理位置划分管辖区域外,还负责审理一些涉外案件和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要求法院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和国际视野。
总而言之:
北京市第12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根据地理位置和案件性质划分的。各中级法院承担着审理辖区内重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部分涉外案件的任务。通过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8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1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5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