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创新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工作。第二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重大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省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经费不得低于本级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的百分之二十,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第七条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供支持。
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等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支出、绩效支出和填报经费决算。第八条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企业参照公益性捐赠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第九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R&D投资、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第十条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体产学研联盟,形成技术攻关、平台搭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创新合力。
省科技厅会同工业、信息化等部门推进实体产学研联盟发展,评估实体产学研联盟建设运行情况。评估结果良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建设运营资金支持。第十一条完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组织、形成机制和管理模式,实行“揭示清单、牵头负责”机制,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引导合作各方依法约定权利义务。
省、市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或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予以支持。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研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扶持。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R&D机构、离岸创新中心和技术合作平台,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加强科技创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R&D中心和世界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省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吸引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发挥大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鼓励龙头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加强* * *技术平台建设,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合创新。第十五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转让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对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