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可以立案吗?

可以立案,但必须符合立案条件。立案有三个标准:

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法院申请费如下: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注:简化公式:目标X 2.5%+50元)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注:简化公式:目标X 2%+55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注:简化公式:标的为X 1.5%+1550元)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注:简化公式:标的为X 1%+4050元)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注:简化公式:目标X0.9 %+5050元)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注:简化公式:标的0.8%+7050元)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注:简化公式:目标X 0.7%+12050元)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注:简化公式:目标X 0.6%+22050元)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注:简化公式:标的0.5%+42050元)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向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

(1)刑事起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和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五份起诉书)。

2.它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3.附上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清单。

4.证据目录中规定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应当与清单相符;6.随案移送有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应当与清单一致。

(2)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

3.它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4.刑事案件被害人告知,被害人不能告知或者不能当面告知的,其近亲属可以代理告知;被害人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拒绝侦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应当提交检举、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和不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审查维持决定等材料。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要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5.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7.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布之前提出。

派出所立案前不能抓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先审查立案,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对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发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接到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诱拐者、报案人、控告人、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举报、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案件,应当向诱拐者、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说明,并停止登记,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