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主观性: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家属自己的顾虑,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虑,给予心理安慰。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初,很多人的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突然发生变化,很多人无法承受。贫穷之下,本不该发生的事情。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被指控的罪名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嫌疑人对自己面临的困难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他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丢失的危险,一时的疏忽可能导致永远得不到有利的证据。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虽然我国的法制环境日臻完善,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刑讯逼供、残害致死的悲剧。如果是刑讯逼供,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指控,从而有效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立功机会,从而减轻处罚。6.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很好地化解危机;7.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律师也将增加现场工作,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等侦查阶段的上述协助。2.律师可以向检察院审查机关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者复制涉案的鉴定技术资料和起诉意见;3.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此罪彼罪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如果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嫌疑人提前无罪释放。4.即使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律师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交流对案件的看法,从而了解检察官的指控思维,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3)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现阶段称为被告人)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犯罪或无罪的证据;2.会见审判长,阅读、复制被告人的案卷;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向被告人讲授庭审程序和庭审中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质证演练,以便在法庭上适当配合,争取最佳庭审效果。4.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聘请国内著名刑事专家,就重大问题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监督和呼吁,确保审判公正;5.认真应对庭审,充分说明辩护理由,晓之以理,晓之以情。尽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可;6.认真准备答辩,说服法官再次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7.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判决的利弊,并对判决是否在上述范围内提出合理建议;8.如果被告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上诉。(4)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1。阅读一审庭审材料,审阅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起草辩护思路;2.与被告人见面,交流一审得失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尚未发现的轻、无罪证据线索,收集有力证据;3.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努力推动二审审理(二审案件通常采用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4.认真准备并积极应对庭审辩论;5.精心准备辩护词,以各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6.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引导被告人正确理解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做好申诉工作。㈤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的作用:1。会见申诉人,阅读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提出对生效判决的上诉意见,征求申诉人的意见;2.认真准备投诉材料,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在法律范围内寻求以各种方式影响投诉的立案。申诉材料很重要,申诉不是必经程序。立案概率很小,上诉材料不成功,无法进入上诉程序。3.进入审判程序后,上诉律师的代理工作类似于一审中的辩护律师。最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辩护成功,将是被告人最后的机会。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时必须聘请律师,所以是否聘请律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手中。如果选择聘请律师,也要提前想好如何聘请律师,为案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客观性: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减轻其罪行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集中在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只就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和辩护,无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都只围绕刑事实体法律进行。关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充分的肯定。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要求补充或者重新启动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基本上是一种无效的辩护方式。比如对于非法证据,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辩护作用也很小。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人民法院往往采用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即公安机关书写盖章证明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因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为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和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自己的文字证明他没有向李四借钱一样荒谬。不包括非法物证,使得非法取证的程序性抗辩几乎没有意义。这应当引起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责任。除了辩护律师负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外,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协助刑事司法的责任,包括防止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律制度、帮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教育和感性的实现等。辩护律师支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干预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出发,采取积极行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的实体。按照辩护律师的一般职责,似乎应该正面回答。但这样做其实和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协助刑事司法的一般责任是有关系的。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辅助人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辩护律师的直接责任,只能是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没有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查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真相的义务。(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全面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且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性质、地位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使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