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学生创业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

对在杭州创业的几点看法

郑航[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和谐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杭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在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和各市工商分局设立大学生工商注册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登记。

(二)实行工商登记免费。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管理、证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证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以股权质押融资创业。

(4)放宽营业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赁使用高校内部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

第二,加大对创业的资助。

(1)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参照大学生在校孵化、在杭转化的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免费创业资助的,经评估可给予20万元以下的资助。同时,简化风险投资的分配流程,首期分配70%,待首期资金通过审核或审核后再分配剩余部分。区级配套资金应在市创投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到位。

(二)实行租金补贴。新创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由创业园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两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在创业园外租房创业的,纳税地方财政两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元/m2?第一年和第二年补贴0.5元/m2?天(实际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赁费的,按照实际租赁费补贴)。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市政府举办或承办(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国内外展会,经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后,地方财政补贴50%的展位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4)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创业园和入园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在国内外获得专利的杭州市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获得专利,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

(六)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强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支持。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金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初创期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实施优惠税费政策

(一)开通税务绿色通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登记培训。

(2)充分利用各种优惠税费政策。

1.新建软件生产企业。新设立的大学生软件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销售自己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5,438+00前按65,438+0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立即予以退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设立的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654.38+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科技企业。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所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个体经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服务企业。在服务型企业(房屋中介、广告、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由大学生自主创办,新增岗位中,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明确可享受当年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为新招用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府鼓励的报纸、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文化企业可以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以及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产业创意产业和基地,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连锁超市从新办公之日起1至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的收入(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从事蔬菜、粮、薯、油、豆、棉、麻、糖、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种植,畜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水产养殖等。,所得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提供个人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结转5年内抵扣。

第四,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1)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大学生人事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户籍、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方面给予政策引导,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在杭州人事网、杭州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开设大学生创业专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和创业扶持功能,加强全市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咨询;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可在三年内免费参加市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在杭州人才网、杭州毕业生就业网免费宣传企业形象、发布招聘信息。

(2)发挥大学生创业园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鼓励所在区以多种方式与国家大学科技园、高校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园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注册、工商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为大学生创业建立创业融资、成果转化、项目合作交易等畅通渠道。对大学生创业园有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市属高校转型升级,推出大学生创业教育KAB(知行合一)课程,倡导学历、技能证书“双证制”;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学分制试点;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

(4)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训。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号)精神,落实创业培训政策,加大大学生创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5)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以杭州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为基础,以《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的发展项目为导向,每年在全国高校举办大学生(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创业大赛,吸引大学生扎根杭州、在杭州创业。奖励获奖项目团队,优先考虑相关创投机构。获奖项目团队的创业项目在杭州落地或已经在实施的,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对在杭转化并获得创业投资的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跟进投资。获奖项目团队成立初创企业的,可优先考虑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壮大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将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创业者和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充分发挥杭州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作用,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养未来创业者。

(7)完善创业服务平台。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了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杭州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和中国创业投资网要主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各种创业投资服务。

(八)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公寓等经济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专用住房。有条件的区(开发区)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限价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创业大学生住房困难。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市领导联系大学生企业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将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充实成员单位,加强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调,为大学生在杭创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一)本意见所称杭州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的在校大学生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我市当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类和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在杭州创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中展会补贴、租金补贴、免费人员服务等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由市人事、财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