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实施细则吗?
(鄂尔多斯人民政发(2009)46号)
第一条为促进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鄂尔多斯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导向,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人民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
(3)中青年科技创新奖;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授奖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高级职称。第七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得到区内外科学界公认的人员;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一系列或者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研究开发成果;(二)发展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集成创新;(三)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消化吸收等方面实现创新的;(四)在基础科学技术工作或者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中有重大创新的。第九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科学探索、发表重要论文、著作等方面,得到区内外同行认可的人员;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做出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选0次,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每2年授予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下列组织可以作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 (一)各旗区人民;
(二)鄂尔多斯市直属相关部门;
(三)鄂尔多斯市相关行政区域;
(四)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可以作为科技进步奖、中青年科技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高等学校;
(四)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五条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项评审的需要,组成若干专家组,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各初评专家组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和批准。第十八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青年科技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和项目,应当在鄂尔多斯市级媒体上公示30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和中青年科技创新奖由鄂尔多斯人民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技合作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授予的。第二十条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万元;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中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人3万元。
第二十二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鄂尔多斯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人员或者项目,应当获得与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人员和项目,不再参加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追回奖金和证书。第二十六条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参与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伊克昭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伊克昭行署发[2006 54 38+0]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