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点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1,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政发〔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政发[2008]172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D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R&D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预算(复印件加盖公章);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设立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当年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关于研究和开发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等的效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是指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年的,可以在其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扣除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扣款资格备案:①主管部门批准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实际投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及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所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备案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①主管部门批准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实际投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及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记录清单;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经科技行政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实际技术性收入清单;项目收入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打交道。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六)示范区内创新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七)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目前开发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书籍和资料、资料翻译费。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直接从事R&D活动的在职人员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专门用于R&D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手段的购置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和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和验收费用。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2.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应根据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材料清单,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申请手续备查。材料清单所列材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的业务内容简述和委托书外,其他材料均可复印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内容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次月月底前,根据《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表》所列数据,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表》,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减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者为目的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对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在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中,为属于咨询、技术服务范围的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科研实力较强的高校为依托,结合高校综合智力资源优势和其他社会优势,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平台和服务的机构。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对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在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中,为属于咨询、技术服务范围的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332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投资比例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获奖人员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及投资比例的,应在奖励授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确认书、技术成果评估报告及确认书等与奖励有关的详细资料。
(2)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奖励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4.地方税
(1)2008年6月5438+0日至2065年6月5438+00日、2065年6月5438+02日、31日,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提供自用、无偿或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54 38+0]120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10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提供自用、无偿或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节能环保产业
工商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1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项目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有关部门认可的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收款凭证、发票存根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项目收入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投资额的65,438+0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8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信用资质备案:购买专用设备的发票、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特种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或特种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专用设备的报表和专用设备用途的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收抵免备案:专用设备采购发票和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特种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或特种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和材料的原材料比例不得低于《目录》中规定的标准。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符合国家和失业有关标准的收入,减按90%计入总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操作流程:以上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备案材料,包括: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证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说明(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和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