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性:

不动产的公证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一般县市都设立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公证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的,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后,公证处将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人缴纳公证费(一般为房产价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证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法第七条公证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市辖区设立。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公证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层次设立。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提交行为或者事实证明。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交;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法律客观性:

房地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与房地产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是一种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交换协议公证、房产分割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产权确认、涉及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为解决“住房分配难”问题,近年来,天津等地的公证处还开办了单位住房分配方案公证业务,以保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抵制不正之风,预防和减少住房分配活动中的纠纷。公证程序:1。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申请。除申请遗嘱、留有抚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存续等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又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2.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申请人之间对需要公证的事项没有争议;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3.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公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四、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查。五、公证员调查公证事项时,有权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物证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六、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制作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在制作公证文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六个月内不能完成公证的;(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无意义的。八、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9.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撤销、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但是,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得超过民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10.投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公诉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十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所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酌情退还。附:不动产公证相关知识:“不动产买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不动产买卖通常包括不动产预售和不动产转让。房地产预售是指房地产在建设期间的销售,即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未来将要建设的房屋。狭义的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地产。产权转让是指将产权人购买的房产再次出售。房产归房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动产公证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涉外和涉港澳房地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地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住房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对公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地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作为法律手段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除了《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动和形式变更的法律行为和事实,涉外和港澳台房地产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公证。如国务院《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委托手续的有关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公证,拆迁部门主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拆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许多地方性法规还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产析、出售、转让、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职工住房的预售、出售、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交换等,都要进行公证。公证程序:1。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申请。除申请遗嘱、留有抚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存续等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又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2.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申请人之间对需要公证的事项没有争议;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3.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公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四、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调查。五、公证员调查公证事项时,有权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物证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六、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制作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在制作公证文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六个月内不能完成公证的;(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无意义的。八、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9.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文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撤销、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但是,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得超过民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10.投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公诉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十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所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酌情退还。附:不动产公证相关知识:“不动产买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不动产买卖通常包括不动产预售和不动产转让。房地产预售是指房地产在建设期间的销售,即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未来将要建设的房屋。狭义的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地产。产权转让是指将产权人购买的房产再次出售。房产归房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不动产公证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涉外和涉港澳房地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地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住房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对公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地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作为法律手段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除了《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动和形式变更的法律行为和事实,涉外和港澳台房地产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公证。如国务院《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委托手续的有关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公证,拆迁部门主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拆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许多地方性法规还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产析、出售、转让、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职工住房的预售、出售、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交换等,都要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