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局;

3、应设专人出售商品,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场所周围200米内没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半径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5.零售点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

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零售网点布局安全条件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的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布局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已通过安全培训,销售人员已接受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市内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将实行专卖店销售。长期农村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与其他专柜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畅通;

(四)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数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表、零售网点及其周边安全状况的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负责人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出具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储存限额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网点及其周边的安全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零售许可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