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货物和商品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应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零售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购销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订货
1.货物的种类、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和单价请见本合同附件1。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资质证明,同时提交货物的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证等相关随附文件。
3.以上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而发生变动,要求价格变动的一方应提前65,438+05天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价格。
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所列货物有原材料或款式等特殊要求时,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说明书或款式规格。
5.甲方提供的货物外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证书、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警示标志等说明。
商品应使用正规条码,便于pos识别;无条码的商品应在附件一中注明,内部条码应从乙方购买并粘贴在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商品质量描述的,应当符合描述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第二,代理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负责的业务环节中签署的各种文件和单据,将作为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有效证据。
2.如双方更换代理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指定和更换代理人的通知应附在本合同后。
第三,秩序
1.向甲方下订单时,乙方应提前72小时下订单。双方同意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单合同(5)其他_ _ _ _ _ _ _ _ _ _ _
2.订单应当载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应在接到订单后24小时内就是否可以接受订单给予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应与订单一致;不回复,视为不接单。
若在回复中修改订单具体内容,乙方应在24小时内表明是否接受,若乙方不接受,订单视为无效;如乙方未回复,则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订单。
4.如果订单和订单回复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则应发送至本合同规定的网站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传真或订货合同等书面文本为载体的,应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经办人签名方为有效。
四。交付和验收
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将订单中所列货物交付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在货物到达后12小时内妥善安排工作人员根据订单对货物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和订单的要求,你可以拒绝接受。
特殊情况下,12小时内不能完成验收的,应当出具验收回执,并告知完成验收的具体时间。
3.乙方如发现已验收的货物存在固有质量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或在收到无质量保证期的货物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提出异议期限的限制。
质量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动词 (verb的缩写)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策略,制定商品的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根据自身产品状况选择性参与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或给予优惠价格..
3.双方应就推广方式、推广期限、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推广服务协议。
第六,退货
1.双方在确定商品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商品交换和损耗问题。
甲方选择的退货方式为_ _ _ _ _:
(1)不归;(2)所有退货均可接受;(3)有条件退货。
(4)在货物总价值%的损失范围内,可以接受退换货。
2.在有条件退货的前提下,为保持乙方的合理库存,方便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甲方同意在第一种情况下更换货物:
(1)残次品和次品(2)季节性商品过季(3)滞销商品(4)其他_ _ _
在第种情况下,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季节性商品过季(3)滞销商品(4)产品有质量问题(5)其他。
对于有保质期和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在保质期和有效期的1/3期限内提出退货。
3.乙方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退货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退货后5天内书面核实确认,并负责在10天内更换或收回退货。
如乙方在书面确认后65,438+00天内逾期未回复或不负责更换或回收退货,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在对账时扣除。
七。和解和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_ _ _ _ _ _ _ _:
2.采用第1条第(3)项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结算期。
(1)根据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周期为:每月次,具体对账日期为每月日。
在对账日前3天,甲方根据《进、销、退清单》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账单,乙方与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视为对商品声明内容的认可。
(2)双方确认的结算期为:
A10,b15,c30,d45,e其他_ _ _
3.如因商品种类不同,所确定的对账周期和结算周期有所不同,具体商品的对账周期和结算周期或其他对账结算方式可另行制定本协议附件或列在附件一中。
4.乙方应尽力建立顺畅、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
结算期满后,甲方可凭商品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全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支付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_ _ _ _ _ _ _。
八。保护知识产权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缺陷。
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而发生纠纷,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甲方未按确认的订单发货,应负责更换或补充;延迟交货,每延迟1天,支付延迟交货金额0.5 ‰的违约金;如果延迟超过3天,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订单;如果交货延迟5次,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每逾期1天,每日支付结算金额0.5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乙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甲方应积极参与调查,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并对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X.合同的终止
1.除非另一方违约,任何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合同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终止。
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将不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推广服务费;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各种推广服务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无需事先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各种推广服务费不予退还;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各种推广服务费:
(1)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严重违约时;
(二)被政府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暂停营业,或发生其他导致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形;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资不抵债或资不抵债状态,或有其他充分理由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这种可能性;
(4)未经对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
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
XI。合同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1合同到期前,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签订新合同;未签订新合同,乙方仍下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延续1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人
(2)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车位交接表。
由于买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到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对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电邮:电邮: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印章:印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2020年货物和商品购销合同范本
供方:需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执行,特签订本总合同。
本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大类商品的购销业务。
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主合同是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的总原则。
本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
本主合同、具体商品买卖子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货物买卖的补充协议和具体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的货物买卖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
因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天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包括合同变更手续)。
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以书面(或电报)形式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在新的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摘自服装购销合同范文!
安排生产后,双方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改变按买方指定的颜色、品种、规格生产的货物。
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供方未能按期、按质、按量、按规定要求履行合同,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于部分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
签约交易的商品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
对于分产品和等级产品,差价按照折扣惯例定价以执行合同;暂定价(参考价格)的货物,允许在65,438+00%-65,438+05%范围内浮动(浮动幅度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单价应为中档(等。),实际交付时根据规格另行定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期限内,如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以便作为交货(指装运)时的定价依据。
逾期交付的,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价格下调时,以新价格为准。
逾期交货的,提价时执行新价格,降价时执行原价格。
因价格调整产生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货物异地供货价格均为车、船出厂价,装货、装货前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如果装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单据上,不能分开,由买方承担;对于同城要货的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直接从工厂拨货或由买方发货。
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运费的负担也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此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厂家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货物,以确保货物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退货。
如遇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商应确保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出具的日期为准。
从工厂直接交付到车站、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货日期为准。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15天内对供货进行计费,则不视为提前交货或延迟交货。
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供应商将在批准后分批平衡交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方异地供应的货物由供方托运。
买家要自行提货的,应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提货凭证,提货费用由买家自行承担;同城的话,除了工厂直接发货的部分,买家会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上门取货(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取的部分,买家负责仓储费用。
如果由于运输的影响或买方要求暂停交货不超过30天,合同的延期履行不予处理。
第八条有保质期的商品,超过保质期三分之二的,供应商可以发货;如果到期日少于三分之二,供应商应在交货前获得买方的同意。
第九条供应商应委托承运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交货,并努力补齐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
一方如需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装运前协商达成协议。
在协商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增加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商品的所有权自取得提货单时起转移给买方。
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坏等事故,买方负责向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除非是供方的过错,不得向供方索赔。
但供应商应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买方索赔。
收货时,买方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卸货,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运输部门索要所需记录和证明,立即进行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如属供方责任,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未提,视为正确验收。
供应商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并给予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赔偿。
如相关文件未能随货,需方应在货物到达后先向承运部门书面验收,并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回复;买方不得自行使用货物,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妥善保管,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应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委托给承运人的货物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需方应按《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第十一条货物外包装完整,开箱时发现货物溢出、破损、交联、质量等问题的,买方应在货到后90天内向供应商提出查询(单个商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15天内);发现货物发霉变质的,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通知供应商。
逾期应视为正确验收。
接收进口货物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货物,因为涉及外贸询价,询价期为买方收货后60天,逾期供应商可能不接受。
采购员向供应商询价时,应填写“询价单”,一项一表,不要混用。
“询价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产品名称、规格、单价、装箱单、开票日期、到货日期、余缺数量、损坏程度、合同号、制造商名称、供货发票号(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实物。
供应商应在收到“询价单”后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以上内容不全或多种货物混装,且货物非供方提供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询价单”。
为了减少部分询价业务,一张“供货发票”所列的损耗在五元以下、损坏在十元以下的项目,一律不予询价(备件除外)。对于大件商品(如缝纫机机头、零件等残次品)的询价,采购员会将残次品直接送到工厂,询价单会发给供应商,并在表上注明出货日期。
当买方发现错误(如发货错误、多件)、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收到货物时,这是供应商的责任。需要退货的,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通知供应商。如果过期,供应商可能不会接受。同时,买方不得擅自退货或将货物运回供方。
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买家逾期未回复的,可视为同意退货。
所有逾期退货和非供应商责任的退货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输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应通过检验来支付。
如需方无理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拖欠货款,需方应按有关银行部门的规定支付滞纳金,银行将货款连同货物一起拨付给供方。
如果买方变更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书面(或电报)通知卖方。
如因未能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买方应对逾期付款负责。
经供需双方协商,除非另有书面规定,付款应采用以下方式结算(1。《托收承付结算协议》;;2.交货前付款;3.银行汇票;4.商业票据。
)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不足的违约金。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1.如果供方不履行合同,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货物的违约金为无法交付部分总价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买方有具体要求的货物的违约金为货物总价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2.如果逾期交货,供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付款的总金额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因供方提前交货、多付款或错交货而导致的买方在储存期间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4.未经供方同意,需方退货的,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具体要求的商品,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回程运输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5.如果逾期交货和付款,买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交货和付款的总价值向卖方支付逾期交货和付款的违约金。
6.买方应承担因提供给供应商的交货地点或收货错误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供应商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买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因供应商保管的货物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和保管费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货或拒付货款。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商业部门调解经济纠纷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到期双方无异议的,总承包自动延期一年。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总承包合同,应在本总承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包合同仍以本主合同为准。
本主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日期的,以收件人收到日期和邮局盖章日期为准。
时限的计算包括本数。
经供需双方协商,除非另有书面规定,付款应采用以下方式结算(1。《托收承付结算协议》;;2.交货前付款;3.银行汇票;4.商业票据。
)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不足的违约金。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1.如果供方不履行合同,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货物的违约金为无法交付部分总价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买方有具体要求的货物的违约金为货物总价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摘自服装购销合同范文!
2.如果逾期交货,供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付款的总金额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因供方提前交货、多付款或错交货而造成的买方在储存期间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4.未经供方同意,需方退货的,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具体要求的商品,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回程运输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5.如果逾期交货和付款,买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交货和付款的总价值向卖方支付逾期交货和付款的违约金。
6.买方应承担因提供给供应商的交货地点或收货错误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供应商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买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因供应商保管的货物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和保管费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货或拒付货款。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商业部门调解经济纠纷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到期双方无异议的,总承包自动延期一年。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总承包合同,应在本总承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包合同仍以本主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