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有哪些亮点?
1.从立案阶段到审判阶段再到执行阶段,都设置了分流措施,让案子像病一样,外科号和外科号挂钩,内科号和内科号挂钩,急诊的人去急诊室,住院的人去住院部。
例如
提起转移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纠纷,适合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这里,我想和仲裁法挂钩,避免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让案件以正确的方式得到正确的解决。
节目选择转移: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双方都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简易程序,避免增加诉讼时间和成本。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监督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转入监督程序。
执行分流: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应当由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避免了即使双方都约定了担保物权,仍然需要经过一大圈诉讼才能达到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
2、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执行一审终审判决。“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设立的制度。它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一审和终审。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工资、单纯的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等。为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何保证小额诉讼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乃至程序合法性方面都能令人满意。一旦做出不尽人意的判决,受害人如何得到合法及时的救济?这一点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验证。
第二,针对诉讼难,不懂法,没钱,找法院或被告的门,这次修改提出了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
1,对于难以理解的法律
修正案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只要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并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帮助,就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
2.鉴于没钱的困难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误工费等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应当预交费用;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支付。只要你认为自己在争议中是对的,那么,最好的证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甚至说如果法院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先垫付这笔钱(当然这种情况还是很难出现的。首先,这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谁举证,一般视为没有证人,必须承担不举证的后果;其次,法院资金也很紧张,能给当事人垫钱的概率极低。)
强烈建议在下一次修改中,胜诉方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以保证讲道理的人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和能力。据我所知,目前上海和长春都实行了这样的规定,让讲道理的人敢进法院,让不讲道理的当事人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作为惩罚。
3.鉴于法院门或被告门难找。
关于管辖,修正案增加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实际上与争议有关,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让当事人可以预料到,如果要起诉,就去那个法院起诉,避免找不到法院门的尴尬。
为解决逃避诉讼当事人的送达问题,修正案提出,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交货。这次增加了照片、视频等手段记录传递过程。事实上,这些手段早已被明智的法官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此次修正案用立法手段将这种智慧合法化,让服务不再纠结。
此外,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新法还特别增加了。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以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4.很难提供证据。
在诉讼中,取证是当事人很头疼的事情。近年来,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已经被人们广泛使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确定了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类型,为当事人举证和维权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以后QQ信息,邮箱信息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5.鉴于裁判信息查找困难。
人民群众很难找到过去的判决材料。这次修改增加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这是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判质量和解释法律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规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裁定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结果和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使人民能够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这也符合政务公开的精神。
第三,这次修改提高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1,公益诉讼需求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向前迈进了一步。记得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为了保护环境,发起了公益诉讼。但他当时苦于中国立法不健全,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达到公益目的,显得北大法学教授根本不懂法,很可悲。这一立法在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终于得到了完善。我相信公益诉讼一定会风起云涌,其影响远不止于诉讼。
2.恶意诉讼会受到惩罚。
很多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或者拖延诉讼,让本应维护正义的法律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该修正案针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执行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方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抗诉是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新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4.完善回避制度。
这次修改完善了回避制度,增加了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公职人员也应当回避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实中,诉讼代理人往往比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法官或公职人员,在此期间可以完成更多的回避理由,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与诉讼代理人有关的人员也应当回避,体现了法律对司法的要求。
5、在执行通知时要避免执行中的“举报信”效应。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当事人逃避执行、逃避执行的伎俩层出不穷。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通知书”,即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执行。然而,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适得其反。当事人往往会利用这种通知来了解并迅速转移待执行财产,使执行通知成为告知的小喇叭。这次修改加强了强制执行措施,特别增加了规定,可以在发出通知的同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