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需要交费吗?

需要收费,但费用减半。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支付标准:

1.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

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缴费标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