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真实案例的改编是否侵权?
侵权有很多种,要看侵犯的是哪一种权益。比如#操场埋尸案死者家属打电话给制片方#电影还没拍就侵权了?不一定。
如果拍戏涉及侵权,可以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侵犯人身权,二是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也就是对作品权益的侵害。作为被害人或家属,在本案中不存在创作行为。甚至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案件本身就是事实,是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事实,不存在与家属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判决本身与创造有关。法院认为,是审判法院和法官以国家意志对案件进行评价和认定,是国家机关职责的履行。也不在知识产权讨论范围之内,与受害者无关。
另一方面是个人权益,因为拍电影需要剧本,最终会有人物和故事,人物和故事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根据不同类型的电影,人物塑造是不一样的,有时候他不需要和原型完全一致,毕竟有创作成分在里面——但是如果受害者家属对人物本身的塑造不满意,是可以提起相关侵权诉讼的。
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影片不是纪录片,或者根本没有展现死者的形象,直接从破案开始,或者死者只是作为线索出现,哪怕只是字幕片段,又怎么会涉及侵权呢?比如电影讲的是除恶?
说白了:制片方拍的是这个案子的发现和破案,而不是人物本身。怎样才能定义侵权?而且电影最后能不能拍出来也不一定。如果投资人抽回资金,不存在侵权行为。
现阶段,估计能构成侵权的要素只有剧本了。家属可以拿到剧本吗?如果是,我觉得制片方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