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案件审判程序的确认
调解协议案件审判程序的确认:
1,主题条件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 * *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 * *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施药方法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程序和破产程序的纠纷;
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