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什么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关于房地产有特殊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同一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为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