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
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国内市场竞争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作行为,不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规范经济生活或对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综合治理和各方面的长期不懈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国内市场竞争的,适用本法。
文章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
(三)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五)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