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知识产权

有朋友发微信说想学点法律知识,让我推荐几本综合性的书。我问他是想学理论还是只想知道生活常识。

他说如果考不上就用生活中常用的就可以了,然后问我哪些定律是和生活挂钩的。我回答说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生活中都会用到。然后,朋友让我给他推荐一款最实用的。我觉得最实用的是婚姻家庭法,就给他推荐了婚姻法和继承法。结果他说不需要,还说以后用婚姻法就失败了。

我向我的同学强烈推荐婚姻法,因为他的婚期快到了。关于这件事,我想分享一下结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常识。

可能大部分人会和朋友产生一种想法,认为婚姻法用处不大,不愿意在婚前为未来做打算。因为他认为使用婚姻法的一半以上是夫妻矛盾,是离婚。虽然他的想法是正确的,但还是有一些内容关系到婚姻的存亡。比如,我不想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这些基本原则。

下面说说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常识,尤其是女孩子婚前掌握这些内容非常重要。

国庆假期我参加了村里的一个婚礼。新娘只有19岁。我很惊讶的问新郎怎么拿到结婚证的。新郎说没领证,两年后领结婚证。在村里,好像只要办了婚礼,这种形式之后就是夫妻了。

其实在其他农村,也有早婚的现象。这个故事不得不说的是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的规定是不同的。男性不宜早于22岁,女性不宜早于20岁。当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禁止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前两天朋友聚会,她说要出去工作,我说终于想出去工作了。她说:是啊,结婚四年,孩子三岁,你不出去工作,大学学的专业就废了。

另一个朋友告诉她,想去上班就去,不要犹豫。不过她说,现在孩子不是工作的障碍,老公也不同意她出去工作。一个伟大的丈夫认为女人应该呆在家里照顾家庭,坚决不赞成出去工作。

这种事情并不少见。结婚后,很多丈夫不同意妻子出去工作,就让妻子留在家里教孩子,妻子却想出去工作。事实上,如果丈夫强行阻止,妻子也不必妥协。因为婚姻法规定:

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另一方。

在一个家庭里,其实只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夫妻关系,一种是父母子女关系。从这两个关系出发,我以小案例的形式分享一些我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第一,夫妻财产问题

物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那么你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了解多少?

通过例子来看看:

小林是个作家。结婚前,小林给杂志投稿,但在小林和小张结婚后才正式在杂志上发表。也就是说,小林在婚后获得了稿费,所以这篇文章的稿费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小林出资稿费,则属于夫妻财产。

具体可以看这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当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和婚前财产。

说到房产,就不得不谈房子了。在农村听得最多的就是哪个儿子在县城买房结婚,哪个姑娘要求男方在县城有房。所以,关于房子的房产,无非就是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钱买房。你还需要知道一些事情。

图片来自网络。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故事。

张洋(男)和李峰(女)相亲成功,并计划在交往一年后结婚。张洋有20万元的个人存款,所以他想买一套房子。于是婚前,张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用个人存款15万元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十年内还清。张洋与李峰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张洋名下。结婚五年后,张洋和李峰想离婚。张洋说房子是登记在他名下的,这也是他交的首付,应该属于他。李峰说,房子是用夫妻财产偿还的,她也有参与。

那么,我们该拿这房子怎么办?

夫妻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相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为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石磊和魏意是夫妻。夫妻俩用夫妻财产以石磊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产权登记在石磊父亲名下。后来雷和魏毅起诉离婚,魏毅要求将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处理方法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二,子女姓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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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小李上个月生了个孩子。小李想让孩子跟自己姓李,但父亲说孩子必须跟自己姓梁。小李不同意,坚持让他生的孩子跟他姓。

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孩子可以随任何姓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例外不得基于父姓或母姓。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了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对姓氏的选择涉及公序良俗。

公民随父姓或母姓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践习惯。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如有正当理由,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母姓外,可以选择姓氏: (一)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和血亲的姓氏;(二)因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赡养而选择赡养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来源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第三,家庭暴力问题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

燕云和王刚结婚后度过了甜蜜的两年。两年后,王刚开始对燕云实施家暴,动不动就拳打脚踢。起初,燕云可以忍受,但王刚使它变得更糟。燕云终于忍无可忍,死在家中。这是一个悲剧,我们国家不止一个这样的悲剧。

一旦遭遇家暴,需要及时寻求帮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和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发生时,有权及时劝阻。

在上述悲剧中,如果燕云第一次遭遇家暴,向单位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家庭爆发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记录。

第四,离婚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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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辜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内容是我根据朋友平时咨询列出来的,也是他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虽然不全面,但简单了解一下就够了。如果说到离婚,涉及的问题会比较多,这里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