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外力的介入,同时更有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公民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自律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很多国家权力的干预,但公民的自律在很多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公民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明显深深地烙上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正是在* * *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才能实现其* * *的立法目的,这是一脉相承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既包含“作为”又包含“禁止”的权利:可以自行或通过授权他人强制执行其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其权利,他们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国家权力强制执行;但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明显不同于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其立法目的和精神是“反”,即只有当存在不正当竞争时,才能激活《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权利,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因此,这种权利只有依赖于不正当竞争才能存在,而且只有“禁止”的内容而没有“行”的内容,也就是说,“不正当竞争法只能给智力和工商成果开发者带来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排他性的利益。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保护,只有在案件得到法院确认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知识产权法在给智力和工商成果开发者带来消极被动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积极主动的保护,而不是“比如著作权,只有当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害时,其实禁止的方面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行为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得到印证: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几乎都是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更多的是授权性规范,这恰恰是两者立法的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