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山茶科山茶属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的村规民约。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包装和运输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要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茶树种植第十一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模式,推进茶树种植基地建设。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根据茶树的生长发育特点,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规范化种植。第十三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茶叶种植基地的建设:
(一)鼓励茶叶种植基地依法流转,推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化育种,推广茶树良种,扩大高标准茶叶种植基地;
(三)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先进技术;
(四)支持茶叶种植基地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产品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叶种植基地环境监测和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采摘鲜茶叶的机械化;
(八)支持品牌茶、特色茶、茶叶出口基地建设;
(九)加强茶叶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叶种植和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途和使用日期;
(二)茶叶种植基地病、虫、草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摘鲜茶叶的日期和产量。
茶叶种植和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茶叶种植生产记录。第十五条茶叶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和禁用农药;
(二)在茶树上使用未经登记的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
(三)不按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四)在茶树上使用芽接素和其他未经登记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