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覆盖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限制力度强的国际公约。
TRIPS将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三类:①基本完全肯定并要求所有成员遵守和执行的国际公约。有四个这样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四个国际公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保留,要求所有WTO成员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②基本完全肯定并要求所有成员按照对等原则实施的国际公约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3)不要求所有成员遵守和实施的国际公约。TRIPS中未提及的、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并不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主要包括《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
TRIPS协议涵盖面广,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并将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既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和保护措施,又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将保护产权协议的实施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设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TRIPS协定》的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目标
《TRIPS协定》序言陈述了该协定的目标: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必须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并确保执行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2.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范围
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专有权。
(2)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协定》的规定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承担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每一成员应向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不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允许对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替代国民待遇原则。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需要在成员的管辖范围内指定服务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是国民待遇的例外。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向其他国家国民提供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WTO的创造。或许正因为如此,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更多,即来自一般但不具体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或执法方面的国际协定的优惠待遇;《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中的互惠保护: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世贸组织成立前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有一个普遍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缔结的关于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程序。
(5)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各成员在制定或修订其国内法律和法规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发展,以便在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增加公共福利;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和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诉诸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三)相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
1.版权和邻接权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和邻接权的范围包括: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和艺术”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歌词、电影、图片、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编译。
(3)表演者和录音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