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猫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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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养的猫狗等宠物该如何分割?
宠物作为法定物没有异议,但宠物作为具体物的分配,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宠物的饲养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未涉及。原因很简单。宠物财产除了价格属性,通常还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现了它所包含的情感成分,以及主人所付出的努力。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某些群体的情感寄托。因此,宠物财产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可。
在双方都想要宠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都在追求感情价值,法院一般会先主持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会考虑哪一方买了宠物,谁每天陪伴和照顾它,双方是否有时间照顾宠物等等。,来决定宠物的最终归属。
现行法律没有对宠物“监护权”的规定。宠物是一种财产,宠物主人享有对宠物的所有权。如果他人侵犯了宠物主人的所有权,宠物主人有权排除妨碍或基于侵犯财产所有权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离婚争夺宠物和争夺其他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区别。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所有权,另一方想要这个赔偿,那么请求折价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宠物的当前价值,或者双方可以就宠物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会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宠物的所有权和价值进行处理。但是,如果索赔人不能证明价值,或者双方不能就宠物的价值认定达成一致,因为宠物的价值不能像普通动产一样简单评估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只处理宠物的所有权问题,而不处理价值问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五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应当归* * * *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妻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同一财产,但宠物毕竟不同于其他财产,是有生命的,很难进行实物分割。
在对待宠物的问题上,很多人已经把它们当成了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从这个意义上说,宠物不仅仅是一个东西,而是人们对放松、温暖、舒适和陪伴的情感需求和精神寄托。
对于宠物“抚养权”的认定,在调解或判决阶段,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和看护、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再确定更适合饲养宠物的一方。未取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