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是多少?
按照《支付办法》的规定,案件分为四类: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及支付标准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计算的,然后各款金额相加就是案件的受理费总额。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 .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规定分段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然后相加,得出的总额为应收金额。诉讼标的为40万元的:
50+90000 x 2.5%+10000 x 2%+20000 x 1.5% = 50+2250+2000+3000 = 7300元。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及支付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2.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每案50元支付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一定规定的,在具体执行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支付退款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增加索赔金额的,应当按照增加的索赔金额补足。
2.当事人在法院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索赔金额的,应当按照减少的索赔金额予以退还。
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第三,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支付方式,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况:
1.失败者的负担。《支付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2.按比例分享。《交费办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承担。《支付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的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按照《缴费办法》的规定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支付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确定。
5.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在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会做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违法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比如,伙同他人作伪证,作伪证者的误工费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避、逃避服务,法院为此公布服务费用等。,这些都应由实施不当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又有新的证据提出,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根据《支付办法》规定,法院调查完毕后,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债权数额的,减少债权数额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债权的一方承担。
根据《缴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单独收取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审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四。免除法律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且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其他确需免除的情形。
动词 (verb的缩写)交货量减少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少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其他确需减免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准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六,发货慢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
2.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
4.其他确需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的程序及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时,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缴费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人民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胜诉,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一方的经济状况决定减免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减少或者免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