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典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法。
1.首先,民法典可以为知识产权法提供理论背景和制度基础。知识产权法的民事适用以民法为基础。虽然知识产权有自己独特的理念和体系,在法律调整和具体适用上有很强的自洽性,但不可能完全实现自足,仍应受到民法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指导和指引。特别是“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2.其次,民法具有补充适用价值。在不违背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援引民法制度补充知识产权法的适用。比如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如果滥用知识产权构成侵权,通常不再是侵犯知识产权,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2)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边界。
1.首先,知识产权是权利与公有领域平衡的产物。知识产权的另一面是公共领域、公共空间或公共利益(本文统称为公共领域)。知识产权是权利与公有领域划界的产物和结果,而在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关系中,知识产权是例外,公有领域是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期限内授予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鼓励创新等政策目标。一般情况下,权利类型合法,侵权类型趋于合法,目的是划定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边界,为创新和竞争的自由留出足够的空间。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例如,《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司法解释二》)的起草指导思想之一就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即“明确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而且避免专利权的不当扩张,防止创新空间被压缩,损害公众和他人的利益。
2.其次,各类知识产权的具体界定通常有相应的弹性空间。商标近似与产品近似、等同侵权、作品实质近似等侵权判断标准在具体界定或解释上有相应的灵活空间,也具有较强的政策选择和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应用中,还需要遵循鼓励创新等政策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