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w 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

七年来,中国应诉的WTO争端数量与日俱增,涉及的案件范围广泛。但中国被诉案件数量相当少,不仅比不上巴西、阿根廷、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甚至比不上巴拿马、菲律宾等小国,与中国的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称。可以说,中国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表现不容乐观。①如何提高中国在w 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绩效,以维护中国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首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体系的核心。它在促进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成员国的贸易利益、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为多边贸易制度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制度用于保护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不仅仅如此。作为一种人为的国际体系,WTO贸易协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不完全性和自我实施性。WTO是由120多个主权国家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疏漏和模糊表述,导致WTO协定的不完整性。这些疏漏和模糊的说法需要弥补和澄清。其次,由于没有主权国家之外的第三方执行机构,WTO协议需要所有成员国自觉遵守。用博弈论的语言来说,国家只有在合作的收益大于违约的成本时才会选择合作。因此,惩罚违反协议的人对于保持合作至关重要。具体来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

世贸组织有150多个成员,各主要贸易国都参与世贸组织的活动,因此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组织。但WTO法律制度是否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成员同意协议并遵守;2.成员清楚地了解自己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3、必须有一套有效规范违法行为的制度。(2)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明确WTO条款,使成员国明确权利义务,通过授权受害国中止减让来制裁违法行为,从而成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关键制度。可以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世贸组织体系的发展、世贸组织宗旨的客观实现、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和世界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B)迅速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在许多情况下,世贸组织的争端是由各国对世贸组织法律条款的不同解释引起的。通常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措施是非常复杂的,每个国家对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都有自己的理解。这是因为一项政策措施可以同时实现多个目标,而且通常涉及世贸组织的多个条款或协定。世贸组织协定没有明确区分非法措施和合法措施。许多政府政策处于所谓的“灰色地带”地带,即政策和措施既没有明显违反WTO协定,也没有明显符合WTO协定。所有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解释世贸组织的法律义务。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公平地解释世贸组织协定。这包括:1,审查有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政策意图;2.清楚解释有关世贸组织协议的含义;3.阐明成员在适用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都同意遵守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裁决,从而有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

(3)重新谈判的地点

WTO协议是不完整的,有很多很多的疏漏和模糊的表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句子的歧义或不明确造成了WTO协议的歧义或不明确;二是谈判人员因疏忽未能将相关事项纳入协议;三是因为谈判某一条款解决某一具体事项的成本超过其收益而不予考虑;第四,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现有协议存在漏洞。这些漏洞和含糊不清的说法需要弥补和澄清,否则会影响WTO协议的有效实施。但WTO对直接处理正式解释条款问题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全体成员的3/4以上通过。由于1/4成员经常不参加重要会议,很难激活WTO的正式解释条款。因此,解释漏洞和模块化句子的任务自然就落在了争端解决机制的身上。因此,一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可以理解和影响WTO协定的解释和适用,甚至影响WTO法的发展,使自己在WTO中处于有利地位。但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能也不应该承担过多填补现有协定漏洞的任务,因为《谅解》第3条第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使成员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

在一个自我执行的体系中,受害国对违反WTO协定者的最后威胁是贸易报复。小国的贸易报复不可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否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事实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情况是非常好的。这是因为在WTO的反复博弈中,一个成员的信誉非常重要。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和国家利益的现实考虑,更需要各国真诚合作解决争端。国家不分大小,经济主权平等,任何协议的达成都需要各国的合作、妥协甚至让步。WTO争端解决机制起着收集和公布违约信息的作用,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声誉。各国还从争端解决过程中吸取了教训,并加强了进一步改革和贸易自由化的努力,从而确保了世贸组织协定的有效执行。

(五)使国际经贸关系朝着“规则导向”的方向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经贸关系。WTO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保留了传统的GATT谈判方式,又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专家组的“司法”性质。争端解决机构(DSB)对专家组报告采取“逆向共识”的决策模式,即除非DSB成员一致反对,否则相关决议视为通过。这种决策模式意味着专家组的报告将被自动采纳。因此,“反向共识”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走向“规则导向”的重要设计,排除了相关成员对专家组报告的“政治审查”或不当干涉。此外,还成立了一个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报告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专家组报告中可能出现的严重法律错误。DSB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组成的“两级终审制”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浓厚的司法程序和强制色彩。作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最高法律,WTO对其成员国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的贸易法律和政策都必须遵守WTO,尤其是在对

对外贸易关系将进一步获得“合法性”

二、中国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七年来,涉及中国的WTO争端案件16起,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总数中排名11。从发生时间上看,2002年和2004年为1起,2006年为3起,2007年为5起,2008年为6起,涉及中国的WTO争端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中国被其他成员多次诉至世贸组织,案件***13件,在应诉名单中排名第七。分别是2004年1例,2006年3例,2007年4例,2008年5例(表1)。其中,2007年和2008年,中国应诉案件分别占当年WTO争端案件总数的30.8%和26.3%,达到1/4以上。中国13应诉案件中,发达国家申诉最多,* * * 11,其中美国申诉7起;欧盟两份,加拿大两份。相反,中国提出了3起申诉,在申诉排行榜中排名13,远低于墨西哥(20起)、巴西(24起)、阿根廷(14起)、印度(18起)等发展中国家,也低于菲律宾(5起)、哥斯达黎加(4起)。虽然中国入世时间不长,投诉的数量自然少,但从相对数量上来说,也是很少的。中国的申诉量与其654.38+00亿的出口额之比为0.02(即申诉密度),在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多的654.38+02个国家中最低。而且中国的投诉密度与被投诉者密度之比仅为0.19,也是上述12个国家中最低的(表2)。可见,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并不乐观。因此,如何利用w 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中国在WTO中的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62次,排名第五,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毫无疑问,与第三方一起参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更低,同时可以学习和积累诉讼经验,也可以享受胜诉后起诉带来的好处。然而,第三方参与世贸组织案件也有不利之处。第三方不能参加专家组召开的实质性会议,极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达观点和诉求。

三、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因素分析。

当中国达成WTO协议时,许多学者预测中国的加入可能会导致WTO案件的急剧增加,从而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堪重负。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可能会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中国的贸易伙伴也会要求中国履行世界承诺,向世贸组织投诉。一些学者甚至指出,DSB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涉及中国的贸易争端案件。中国驻孙振宇世贸组织大使也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然而,时至今日,中国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空间仍然很大,其中的原因不禁让人深思。以下是对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因素的分析。

(一)人才和资本制约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争端处理程序,这使得世贸组织的诉讼成为一个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一个政府不仅要有熟悉WTO法律的专家团队,还要有足够的资金和实力。向WTO申诉需要一个熟悉WTO协议和案例的高素质专业团队来分析和跟踪案件的发展,包括审查申诉的论据、问题和可能性,分析经验和结果,探讨新的法律观点及其对经贸的影响。然而,中国非常缺乏能够胜任WTO案件的法律专家。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世贸组织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存在语言障碍。第二,中国的传统文化与WTO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习惯相冲突。中国的儒家强调伦理,“和为贵”,追求无讼的结果;而且长时间的王权至上的封建社会,让老百姓厌诉甚至怕诉,迷信“蓝天”,不信法律。第三,中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才得到恢复和重视。第四,与国际法律界的沟通和接触很少。

WTO成立以来,国际贸易规则越来越细化、具体化,WTO诉讼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包括:1,WTO建立了相当完备的贸易法律体系,有很多“谅解”和“议定书”。法律内容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再到知识产权领域大幅增加,共计26000页。这些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实体法和世贸组织的单独司法程序,对此必须熟悉。2.这些法律规定包含了大量的疏漏和歧义,需要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来解释,这是一项难度极高的专业工作。3.随着越来越多的WTO案件的解决,出现了大量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这些裁决通常长达100-500页。这些裁决加起来超过3万页。这些裁决经常被后来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引用,申诉人必须熟悉这些裁决。4.DSB本身不做任何调查,也不会就如何进行诉讼提出建议。专家组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双方的证据、证言和数据,是对申诉方实力的考验。因此,当一个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会成倍增加,成本也会急剧增加。

虽然向WTO申诉不需要支付诉讼费,但中国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本更高,政府面临更大的财政约束。这不仅体现在绝对数量上,也体现在相对数量上。首先,相对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政府预算,WTO申诉的相对成本非常高。其次,我国人力物力的机会成本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低。2007年,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1487万人。政府更愿意把有限的资源花在经济发展和其他社会事务上,而不是花在WTO诉讼上。因此,如果将这些稀缺资源用于WTO诉讼,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最后,中国在WTO诉讼中无法享受规模经济。由于中国参与WTO诉讼必然少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资源的利用更少,因此在这些资源的利用上不可能实现规模经济。因此,对于单个诉讼案件,其平均成本自然高于发达国家。

(二)国内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

当一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遭遇非法贸易壁垒时,只能通过本国政府向世贸组织申诉,以消除或减少出口壁垒。因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只有政府才有资格提起WTO诉讼。然而,一国政府是否向世贸组织投诉其他成员的政策和做法是一个重要的决定。首先,它需要权衡成本和收益,以判断WTO申诉在经济上是否可行。这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信息和能力。首先要知道一国政府的政策和做法是否违反WTO的规则,这种政策和做法对中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能否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等。其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后,应先进行谈判。协商不成的,提交专家组处理,专家组做出报告。如果当事人对专家组的报告有异议,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在这种司法机制下,争端解决的重点不再仅仅是外交和贸易官员的谈判,而是辩论和举证。争议双方需要根据协议提出自己有利的观点、证据和法律解释,每一项主张或反驳都要有充分可靠的材料。这一领域的工作是外交官员的工作。

而贸易官员并不擅长,这就需要律师和企业的参与。律师来配合政府官员分析案情,分析协议的适用条款,提出对我国有利的法律意见。企业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证据,甚至提供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帮助。

然而,中国政府与企业和律师之间的沟通并不顺畅,许多企业和律师将WTO诉讼视为政府的工作。政府难以准确评估国外保护主义政策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关数据和证据支持,影响政府的判断和决策,政府官员对是否值得上诉缺乏信心。此外,使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需要很长时间。但是,司法事务只是官员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如果诉讼占用官员大量时间,政绩无法完成,不利于升迁。因此,贸易官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的意愿更低。

(三)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的制约

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和平崛起”战略降低了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中西方在法律和文化传统上有很大差异。在西方,法治的概念由来已久,它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近代以来,卢梭和康德形成的人权思想,以及孟德斯鸠和杰斐逊逐步确立的三权分立理论,有力地推动了西方传统法治思想体系的建立。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法律成为正义与非正义的分界线。诉讼是人们实现正义的方式和手段,人们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中国的传统文化认为,诉讼是社会的恶的、不道德的行为,越少越好。诉讼的目的不是裁判纠纷,而是实现“无讼”。人们厌倦诉讼,害怕诉讼;官员建议并停止了诉讼。人们的法律观念淡漠,“以情代法”的现象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甚至被人称道,人们普遍不信任诉讼。④

文化冲突带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冲突。中国企业在出口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时,通常采取回避态度,不向政府投诉;政府官员习惯于通过外交途径处理贸易争端。观念的不同导致行为的不同,从而错失诉讼的有利时机。

经济实力和报复能力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救济措施不力,进一步降低了中国使用的积极性。WTO争端解决机构只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力。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取决于争端双方的谈判,并得到成员国的自觉遵守。如果失败的政府拒绝执行,最后的补救措施就是贸易制裁。而发展中国家通常报复能力较差,贸易制裁没有威慑力。此外,贸易制裁是一种“双输”的手段。所以发展中国家通常不会采用这种手段。以“香蕉案”为例。厄瓜多尔虽然被授权对欧盟采取2065438美元+0.6万的报复措施,但还是放弃了。

许多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和报复能力对一国提起诉讼的意愿有重要影响。Horn et al(1999)⑤发现两国GDP的差异会影响一国对另一国的WTO诉讼。Bown(2005)⑥另一出口国的出口在一国进口中的比重越大,出口国获得的双边援助越多,该国对该出口国申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说明报复能力在一国的申诉中起决定性作用。Zejan和Barrels(2006)的计量经济分析发现,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获得的援助越少,其GDP越高,对贸易的依赖越低,其法律能力越大,一个国家就越有可能对另一个国家提起世贸组织诉讼。Francois等人(2008)的实证分析发现,出口国GDP越高,获得的援助越少,提起WTO诉讼的次数越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GDP值相对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对欧美的贸易依存度较高,也制约了我们的诉求意愿。

受这些因素的制约,中国即使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其他成员国没有履行义务,也很难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这一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在该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平衡,甚至助长了发达国家对中国滥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

第四,中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战略选择。

(一)转变观念,注重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一方面,随着在世界贸易中地位的上升,中国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争端。另一方面,依靠准司法机构的DSB解决贸易争端是国际贸易环境改善的重要体现,也是其法治化的巨大进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各国特别是弱国和小国权益的最佳工具。虽然不能断言DSB能做到100%公平,但至少可以避免强国单方面挑起贸易战的极端情况,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日益严重。贸易摩擦的高发给中国企业和外国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中国本着解决问题的务实精神,友好地处理贸易争端,不能简单地被“和为贵”、“诉讼”等传统观念所束缚。中国应努力为中国的经济和贸易开辟良好的发展空间,不要害怕争端,并重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只有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争端,才能确保贸易争端非政治化,以多边主义对抗他国单边行为,更好地维护中国经济利益。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利于申诉方的机制。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申诉方胜诉的概率很大,约占90%。因此,中国应该充当原告而不是被告。

(二)成立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

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还涉及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领域,几乎涉及国内所有经济部门。但是,各方面、各部门的利益往往相互影响或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权威机构来统一协调与WTO有关的法律事务,或者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来统一协调和管理。这样做的好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WTO诉讼调动各方面资源,包括企业和社会的资源,努力打开中国的出口市场。第二,在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中央政府和国内商界之间建立长期的制度化联系,以便利他们的协调与合作,包括收集信息、接受国内受影响企业或行业组织的投诉、举行听证会等。第三,有利于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人才。该机构可以长期从事WTO法律研究,与国内外WTO法律研究机构和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资助国内高校从事WTO法律研究和国际交流。巴西在其首都设立了处理WTO争端解决的专门机构,配合其驻日内瓦代表团,同时与国内商界接触,形成了处理WTO法律事务的“三足鼎立”的组织机制。这在促进巴西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每一项主张或反驳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材料,单靠政府部门获取这些材料是极其困难的。尤其是当外国政府采取某项措施时,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只有代表产业利益的行业组织才能做出准确判断。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贸易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投诉人,他们具有法定职能,有能力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而我国的行业组织大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拿不到企业。

行业认可。这不利于行业协会发挥协调社会与国家、企业与政府关系的作用,也不利于协会在全球经济竞争形势下为企业和行业利益服务。因此,我国应明确现有贸易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尽快完善其职能,明确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使贸易组织能够调查本国产业的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国外产业政策,掌握充分的论据,为我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和应诉服务。

加快国内专业人员的培训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面广,内容非常复杂,有学者称之为“迷宫”。从世贸组织受理的争端来看,相关案件在法律和事实上日趋复杂,需要越来越多的世贸组织法律和政策专家。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办法,一是聘请国外律所的人才,二是自己培养人才。从国外聘请人才对具体纠纷的解决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些外国律师对中国的政策和现实的细微差别并不清楚,成本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培养一批自己的精通国际贸易法和实务的律师。这些精通法律的律师将来可以受雇于政府或成为政府律师,以便积极参与WTO相关的国际经贸纠纷,充分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争取对本国最有利的裁决。

(5)重视与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培训世贸组织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仅要过语言关,还要精通各国的法律政策和WTO的法律。同时还应具备诉讼经验和技巧,这需要长期的培养和积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取长补短。首先,与国外私人律师事务所合作,提升中国的法律能力,暂时弥补人才的不足,是现实的。在很多纠纷中,发展中国家花大价钱从发达国家聘请律师。许多欧美律师曾多次参与WYO争端,有丰富的经验和策略。我们可以利用他们的优点来弥补我们的缺点。其次,可以和WTO法律咨询中心合作。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的职能是就世贸组织的具体问题向发展中中国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发展中成员参与争端解决活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和人员培训,向发展中成员的政府官员提供WTO法律培训。最后,与其他国家联合起诉。很多时候一个成员国的不合理措施会损害很多成员的利益,所以要加强与相关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此时,如果发达国家不遵守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我们也可以采取集体报复,从而使我国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2002年,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一起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