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水果、奶类、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三条(管理原则)
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管理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监管。
食用农产品管理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行为。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提高公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举报食用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其他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规划和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监督管理种畜、种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中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沟通,组织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执法。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执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设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广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